14、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是住宅,实际是作为商铺使用,可以按实际用途申请修改吗?
答:不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只能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记载。
15、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到期了,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吗?
答:不需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不收取费用,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可以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16、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如何加上配偶名字?
答: 夫妻双方持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征免税证明等材料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若该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查封暂不可办理,有抵押登记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才可办理。
17、房屋权利人去世了,作为继承人该如何办理相应登记?
答: 继承人可持继承公证书、不动产权证、征免税证明书等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18、法院依法拍卖的不动产,竞买人申请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竞买人可持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权证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等资料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另外,若原不动产权证原件无法提交的可申请由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1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 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8.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监护关系的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实材料。
20、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出具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实文件应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2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吗?
答: 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8.1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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