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东方恒润投资有限公司、张耀东:
经查,深圳市东方恒润投资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个别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材料披露的基金风险等级与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约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说明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尽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披露部分基金投资、资产负债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留存部分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资料。张耀东负责深圳市东方恒润投资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东方恒润投资有限公司及张耀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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