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报】
“受伤后,公司只愿意垫付医药费,提出申报工伤,沟通了很久也没给报……”5月7日,西安市的周师傅致电华商报,称去年在南郊一快递公司站点工作时,因上门取件而意外摔伤,造成骨折,目前“由于出院一年后还需二次手术,保险未结案,想工伤申报,却又没与公司签劳动合同”。
>>事件回顾
取件过程中摔伤住院
想工伤申报却没有劳动合同
2025年11月中旬,35岁的周师傅经人介绍,到某快递公司南郊分部一处站点上班。他告诉记者,其工作内容是负责上门收取件,但入职后一个多月,公司都没跟他签劳动合同。去年12月28日下午5时前后,他在取件过程中于友谊东路滑倒摔伤后,第一时间便联系了站点负责人。得知单位有保险,只要收好相关票据、随后由保险公司赔付即可。
“在同事帮忙完成后续工作后,我立刻赶往西安市红会医院,经急诊检查确诊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周师傅称,当晚办理住院后,经手术及打钢钉固定,住了10天才出院。住院期间,公司陆续垫付了医药费。
出院后,他与公司沟通申报工伤一事,但“公司只愿意垫付医药费,至于误工工资,则说要保险赔付后才给”。随后,他又从公司人事处了解到,如目前保险结案,公司只愿意赔付3个月误工费,每月3000元;住院津贴10天,每天100元,至于后期取钢钉费用,则需保险公司评估赔偿。对此,他感到很失望,称由于手术治疗后左胳膊活动受限,目前已四个多月没有收入。
5月8日下午,公司相关负责人高女士告诉记者,周师傅受伤后,公司对其医药费已进行了垫付,由于其一年后还有一次手术,故目前保险公司只是预估了5000元费用,因与周师傅提出的10万元赔付标准存在差距,只能到明年做完二次手术再进行保险结案。届时,周师傅可根据伤残报告等级申报意外险。
针对周师傅说的未申报工伤一事,她解释,周师傅的工作为该单位与某视频平台“逆行件”收取的临时合作项目,其与公司只是合作用工关系,双方并未签劳动合同,其不用打卡,收入为收件提成(收一件3元),与拥有底薪的员工不同。
>>律师观点
维权关键在于厘清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指出,周师傅与快递站点所属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将直接决定其受伤后的维权路径和赔偿标准,“只有搞清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才能确定是否具备工伤申报的条件“。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常要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报酬是否来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作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等来鉴别。”黄越岭指出,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依合同认定,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虽然不打卡、不拿固定工资、仅从取件中拿提成、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确定劳动关系,但从周师傅经人介绍到发件快递站点工作,工作内容由站点安排,而上门取件本质上又是在站点调度下进行的劳动,属于接受了站点的管理。同时,按件计酬不等于不构成劳动关系,周师傅在站点收件员岗位上工作了近一个月,其取件工作属于站点业务的直接组成部分,且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这与典型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承揽关系有本质区别。因此,参照司法实践,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接受了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又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越岭表示,究竟周师傅与站点属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还需要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结合工作安排方式、薪酬支付记录、实际管理程度等具体证据作出判断。不过,在双方缺乏明确的书面协议情况下,举证难度还是有的。
黄越岭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统一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即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影响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编辑 | 姬佳益 宋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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