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养犬管理的
公 告
《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县容环境卫生,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平乡县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印发本公告。
一、我县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县城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范围为北至北外环,南至南外环(340国道),东至东环大街,西至西外环(在建)合围区域,养犬实行登记、年检制度;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全县养犬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二、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目录和大型犬标准按照市公安机关和市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的目录和标准执行。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养犬,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携犬进入规定的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每年携带犬只、免疫证明以及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五、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管理服务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六、各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备案和年检,无主犬送交收容,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影响县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免疫,核发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收容和对疫犬、疑似疫犬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犬只检疫、防疫和诊疗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储存、注射。并负责犬只伤人救治、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卫生宣传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财政、发改、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狂犬病强制免疫、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和犬只经营活动排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养犬管理行政执法权。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和养犬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八、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举报和投诉电话:
平乡县公安局:110
平乡县农业农村局:7833691
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7866938
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835315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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