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老板指使联系购买专票,被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田某甲作为内蒙古A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扩充进项税款储备,指使员工被告人郭某甲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郭某甲通过网络联系内蒙古B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真实交易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内蒙古B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面税额合计人民币38.995513万元,价税合计338.961万元。
2025年1月7日,侦查人员在内蒙古A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人田某甲传唤到案。1月8日,郭某甲主动投案。
另查明,内蒙古A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注册成立,公司档案记载的投资人是田某乙、袁某、刚某,法定代表人袁某,但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被告人田某甲。被告人田某甲、郭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案审查起诉期间,二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郭某甲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郭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田某甲、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3.辩护意见
被告人田某甲、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郭某甲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票面税额累计人民币38.9955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田某甲、郭某甲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田某甲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提议并出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起主要作用;郭某甲作为员工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亦起主要作用,但相对于田某甲所起的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郭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田某甲、郭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甲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税与罚短评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八条,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和并处最高二十万元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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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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