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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税制平稳过渡,避免纳税人因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导致税负大幅增加,2016年营改增初期对一般纳税人给予很多简易计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毕竟属于营改增初期的一种过渡性政策,新增值税法施行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政策是否会全面取消以及纳税人如何应对?本文结合《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进行分析与解读,以帮助企业掌握好增值税法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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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政策的法理分析
《增值税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所有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非增值税法另有规定。经通读增值税法全文,增值税法关于非一般计税方法的另有规定只有四种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3)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增值税法实施以后,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2024年12月21日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授权国务院规定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等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或者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根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对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给予授权”,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按照“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思路进行处理,最终在《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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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下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政策解读与注意事项
(一)执行到2027年底,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3%的简易计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十七项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新政策执行过程中,一般纳税人需要掌握以下政策要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的,新政策的口径发生根本性变化、强调“自行采掘”,即仅拥有合法采矿/采砂许可、自行从自然界采掘原料的主体才能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实务中外购矿石/废岩经破碎、筛分加工的砂石不能再适用3%简易计税政策。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新政策的口径扩大了适用范围,删除了旧规中“自产”的限定,即“销售自来水”适用简易计税政策不再区分自产还是转售,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物业公司或者其他市场主体转售自来水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新政策同时规定“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将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从不征税变为了征税,且实行按3%简易计税政策;但“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因未发生销售行为,不构成应税交易,所以没有在新政策中单独列明。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伴随着上述“销售自来水”政策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条款同步废止。
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继续选择适用3%的简易计税政策,并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四)的规定,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值得建筑企业注意的是,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税〔2017〕58号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继续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但新政策的口径发生微小调整、强调“契约制”,即仅契约式托管产品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合伙制、公司制资管产品以经营实体为纳税人)。
(二)执行到2027年底,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5%的简易计税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六类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六类应税交易主要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一般纳税人在新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掌握以下政策要点: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如果是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的,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又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政策,即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又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政策,即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三)纳税人选择适用按照减征征收率的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三)规定,纳税人发生七类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1.5%、1%和0.5%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新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政策发生变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发布了2026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有了新变化,具体而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能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③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2. 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的政策有例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政策继续保留至2027年12月31日,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虽然由5%征收率一律改为3%征收率,仍然不适用3%减按1%减免税收政策。
3.简易计税的销售额计算方法发生新变化
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行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和1.5%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或1.5%)。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已经明确:“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的公式计算销售额,而且明确该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因此,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均需要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2%或1.5%、1%、0.5%),应纳税额=销售额×2%(或1.5%、1%、0.5%);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需要与发票开具、增值税申报表填写保持一致,确保“账票表”相符(即会计账簿、发票、申报表数据一致),不会再出现过去“3%-1%=2%”类似的处理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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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简易计税新政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一般纳税人按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仅限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也就是说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分别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除上述房地产和建筑服务外的所有其他应税交易必须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例如对于特定类型的业务(如公共交通运输、销售抗癌药品等),一旦选择简易计税,该类型下的所有交易都必须统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后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36个月限制,变回一般计税方法后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有36个月限制,即双向限制。
3.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0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号外,在 2025年 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步停止执行。例如,财税〔2016〕47 号、财税〔2016〕68 号、财税〔2016〕140 号、财税〔2009〕9号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安保服务、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简易计税" 政策已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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