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傍晚,知名律师张新年在绥化某宾馆被望奎警方带走。消息传出,舆论哗然。因之前张律师微博披露了望奎某领导以刑化情同居女友,舆论普遍认为张律师被抓与此有关。
舆情沸腾,声援不断!六个小时不到,张新年律师就公开发博,此系梦幻之旅,是望奎警方与自己开了一个大玩笑,宾主皆欢,沟通甚好,警方正在送其回哈。
律师脱险,警方撤案,此事不失一个舆情与官方互动的经典案例。按理说,此事到此应该告一段落。
然而,就在刚刚,张新年律师微博公开了一封写给律师协会的投诉信,要求律协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作出处理。而投诉人正是望奎某领导丁某。
张新年律师在发布投诉信时加了一句简短的按语,指责丁某“诬告成性”。
我对此持不同意见,我要给望奎领导丁某点赞,与运用权力指示警方抓人的任性、跋扈相比,至律协投诉律师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利,理应获得公众的理解与尊重。
领导掌握着权力,但权力不能私用。因此,当望奎警方抓捕张律师时,我是强烈反对的,即使有也被抓捕之虞,也必须挺身而出撰文批评。
领导亦是公民,拥有公民的各项权利,当其感觉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虽然与普通民众相比,领导的隐私要让渡给公共利益——行使自己的投诉权与举报权,只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实陈述而非弄虚作假,就应该得到保障。
至于是不是诬告,应由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举证质证,最后交由独立的裁判机构裁决。
望奎某领导认为张新年律师泄露了当事人的隐私。我不知道这位领导笔下的“当事人”具体指的是谁?
刑事诉诉法中,当事人是包括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在同居女友敲诈案中,受害人是望奎某领导,犯罪嫌疑人是其同居女友,他们都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如前所述,领导的隐私是应向公共利益让渡的,否则纪委监委的通报就失去了合法性。我个人以为,张律师微博公开望奎某领导的个人隐私不属于违法违规,反而是对腐败行为的揭露与鞭挞。
张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能否公开犯罪嫌疑人亦即望奎某领导的同居女友的隐私呢?
张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当然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保守包括隐私在内的所有秘密,除非犯罪嫌疑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否则辩护律师不能予以告发。这是刑辩律师的职责所在与道德要求。
张新年律师微博揭发望奎领导以刑化情,其目的是为了拯救自己当事人脱离牢狱,虽然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但隐私与洗冤相比,显然洗冤是更高的利益。
况且,张律师既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既然公开发博内容涉及犯罪嫌疑人隐私,既然发微博的目的是拯救犯罪嫌疑人,就必然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授权与许可。
当隐私权人决定对隐私公诸于众时,隐私就不再成为隐私。
在投诉信中,望奎某领导指控张新年律师微博“大量引用未经核实内容”。既然是未经核实的内容,就是虚假信息,与个人隐私无关。个人隐私信息一定是真实存在的信息,只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罢了。
望奎某领导的投诉信实在不值一驳,但其付诸投诉的行为值得点赞,是法治社会该有的模样:无论领导与否,自我感觉权利受到侵害,用私人权利予以救济即可。
律协既是律师的服务组织,又是律师的管理机构,相信律师协会针对望奎某领导的投诉,会给出经得起历史与时间检验的回应。
再次给黑龙江望奎县某领导点赞,支持其在法治的轨道上与张新年律师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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