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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专利
海外版-美国篇㉖
TC Heartland LLC v. Kraft Foods Grp. Brands LLC, 137 S. Ct. 1514 (2017)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Google LLC
审理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审理结果:数据缓存服务器不能构成美国专利诉讼管辖条款要求的“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
一审原告向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Google LLC(“上诉人”)侵犯了其专利权,上诉人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审原告认为,上诉人通过互联网向德州东区的居民提供视频和广告服务,并且在德州东区拥有多个数据缓存服务器,因此这些数据缓存服务器构成了上诉人在德州东区的“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因此德州东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德州东区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不服,将该裁定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请求上诉法院发布执行令,责令德州东区法院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
02
法律标准
本案中,上诉人在德州东区仅仅拥有几个数据缓存服务器,并没有其他任何设施、设备或营业场所。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所述数据缓存服务器是否构成上诉人在德州东区的“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
在TC Heartland LLC v. Kraft Foods Grp. Brands LLC, 137 S. Ct. 1514 (2017)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明确了美国国内专利权人只能依据《美国法典》§1400(b)规定的以下两个地方起诉侵权人:(1)被告所在地/居住地(公司注册地);或(2)侵权行为发生地,且被告在该地有“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 re Cray, Inc., 871 F.3d 1355, 1360(Fed. Cir. 2017)一案中又进一步对“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明确,要求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该营业场所必须在涉案地区内有物理上的实体存在;(2)该营业场所必须长期且固定地存在;(3)该营业场所必须与被告相关。
针对Cray案的第一个要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Cray案的判决不要求“营业场所”必须是侵权人所有或租有的不动产,只要求在涉案地区内具有物理上的实体存在的营业场所即可。法院还进行了举例说明:在跳蚤市场中,商家所使用的桌子就足以构成具有物理上的实体存在的营业场所。
针对Cray案的第二个要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侵权人需要在涉案地区内长期存在雇员或者代理人为其开展相关的营业活动。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数据缓存服务器满足Cray案的第一个要件。而上诉人在德州东区并不存在任何雇员,对于上诉人是否具有长期存在的代理人为其开展相关的营业活动,各方均有异议。对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从上诉人与若干网络服务提供商(ISPs)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看,上诉人仅仅是要求ISPs下载数据缓存服务器、对数据缓存服务器的网络访问进行维护以及允许数据缓存服务器使用某些端口进行入站和出站网络通信,上诉人与ISPs之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因此,法院认为上诉人并不满足第二个要件。
综上所述,上诉人在德州东区的数据缓存服务器并不构成其在该地的“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因此德州东区并不具有管辖权。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的执行令请求,责令德州东区法院驳回一审原告的请求。
04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TC Heartland案中确定的专利诉讼案件管辖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TC Heartland案确立了,对于美国国内公司而言《美国法典》§1400(b)是确定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唯一适用条款,而非适用§1391中的“一般诉讼地条款”,专利权人只能在(1)被告所在地/居住地(公司注册地);或(2)侵权行为发生地且被告在该地有“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Cray案又进一步确立了,“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需要具备的三个要件:(1)该营业场所必须在涉案地区内有物理上的实体存在;(2)该营业场所必须长期且固定地存在;(3)该营业场所必须与被告相关。
而在本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Cray案中的第二个要件给出了进一步解释,要求被告在涉案地区必须长期存在为其开展营业活动的雇员或代理人才能满足第二个要件。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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