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城就业妻子有房丈夫租房能否享住房租金扣除(5.17)
【问】
小武夫妻都是上海企业的员工,小武在上海名下无房,租房居住并签订租房合同,其妻子在上海有一处婚前购买的住房,请问小武的上述情况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答】
小武的妻子在上海有自有住房,视同小武在上海有自有住房,小武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详解】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6年3月1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第3问“如果妻子在工作城市有房子,丈夫能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如下,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所以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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