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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发行上市关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某股份有限公司诉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审核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7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证监会提交首发上市申请。证监会审核期间,发现某股份公司董事长于2018年12月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1400万元借款,并使用财务人员喻某个人账户作为中转,经销商将该借款用于采购某股份公司产品。2020年6月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实施,某股份公司首发上市申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审核。针对经销商借款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8月27日、2021年4月13日、7月19日要求该公司说明经销商借款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018年12月对借款经销商销售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年末提前确认收入等问题。2022年5月6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认为某股份公司(首发)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审核决定》,主要内容:经检查发现,2018年12月发行人管理层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1400万元借款,并使用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作为中转,经销商将该借款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发行人未能对该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不符合相关规定。据此,决定对某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某股份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决定并继续审核。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认为,某股份公司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事项事关2018年营业收入这一重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某股份公司并未在上市申请文件中作出披露,该行为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客观上虚增某股份公司2018年年度营业收入,可能构成虚假记载并构成欺诈发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经过多次问询后,某股份公司仍未能做出符合逻辑的合理解释。某股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的要求。某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1400万元的借款,并使用某股份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作为中转,经销商将该借款用于采购公司产品。某股份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其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前述事实,认定某股份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终止某股份公司首发上市申请,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据此,市中级法院驳回了某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某股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义
本案系注册制改革实施后全国首例因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注册制改革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改革,注册制改革之后,上市发行条件大幅优化,可预期性显著提高,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有力约束市场主体行为。注册制实施之后,证券交易所需要切实承担起发行上市的审核职责,以首发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严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带病上市”。本案中,发行申请人内部控制缺失并由此导致体外资金循环及披露不完整,不符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发行申请人不符合首发上市的条件。本案同时明确,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行政监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存在明显的不同。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证券交易所发行审核是审核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一家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审核并不影响发行人向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发行。司法在坚定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让我国资本市场朝着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的同时,亦要坚持合法性全面审查原则,实质性审查发行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避免发行申请人“带病闯关”,从源头上避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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