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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军等: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规则怎么变?财富如何安全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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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日益普遍,这大多因为父母希望尽自己所能减轻子女的生活负担,该等现象的背后既是情感层面上的美好寄予,更是财产层面上的传承守护。然而,基于父母子女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特殊的传统文化背景,有的父母在出资购房时一般不会明确出资性质或做好转账备注,这很大程度上给子女的婚姻留下巨大隐患——万一终有一日子女婚姻关系走向尽头,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是否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等房产会被如何分割?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实施一年之后,笔者团队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案件实务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专业解读,旨在为更多家庭提供购房出资指引,同时也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立法旨意进行具象化提炼。

二、法律规则的演变:从“以共同共有为原则+尊重意思自治”到“出资来源比例为基础的综合认定”

回顾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演变,可以清晰地探测出立法、司法层面的动态转变——





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往往是基于子女婚姻关系的存续,处理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有效地平衡“父母作为出资方的财产权益”与“配偶一方对家庭的贡献”这两个维度的法益。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出台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以“共同共有”为原则,同时“尊重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为配偶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时,对出资性质作出了特别的约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该等约定应予充分认可;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可以将其认定为婚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的体现。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更侧重于对既有原则(财产共有制)的落实、对出资一方财产处分权的尊重,而未将“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纳入房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在已有规则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合理的改进:以“出资来源比例为基础的综合认定”。这意味着,当离婚纠纷产生时,父母于子女婚后出资购得的房产不再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在明确有无约定的前提下,由法院根据出资来源、共同生活情况、家庭贡献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进一步明晰了财产分割的具体细则,更好地定纷止争,进而实现“父母作为出资方的财产权益”与“配偶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的平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的“约定”是指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在出资时,通过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就出资性质及赠与对象达成的明确合意。房产登记情况是证明上述约定的重要证据,但其本身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约定”。在无明确约定时,登记情况仅是法院综合考量的因素之一,而非决定性依据。

三、法律规则的适用:分类情形下的规则解读

上述法律法规在实务中的具体场景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分析——

(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

1. 处理规则

(1)有明确赠与合同约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时,若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出资性质为赠与,且赠与对象为出资人子女一方,则在离婚时,该房产将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处理,属于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时,出于对夫妻婚姻关系和谐的考量和传统家庭文化的特殊性,通常不会明确约定出资的性质和赠与对象。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婚姻解释编(二)》第八条,无论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法院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决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①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如果双方在婚姻中育有共同子女或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形成了稳定的家庭生活、财产共有关系,另一方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及补偿数额会相应提高。

②离婚过错: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并体现在补偿数额的调整上。

③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如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协助对方工作等,其在分割财产时的贡献应得到认可,补偿数额亦应体现这一点。

④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如果房屋市场价格在离婚时与出资购买时存在较大增值,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会适当考虑增值部分的合理分配。

2. 以案释法

案例一:

以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为例,其裁判日期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将无明确约定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分割时根据出资贡献等因素调整了具体份额。

【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及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XXX号
  • 案由:离婚纠纷
  •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孙某某

【基本案情】

王某与孙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育有一子。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1年开始分居。双方收入水平相当(年收入约18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为XX号房屋的分割问题。该房屋于2018年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同共有,全部购房款由孙某某之父支付,房屋内大部分家具家电由王某购买。王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份额;孙某某主张该房屋系其父母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评估显示该房屋价值580.18万元。

【案件焦点】

  • XX号房屋是否为王某与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 XX号房屋在王某与孙某某间予以分割的规则以及份额。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该登记行为可推定为孙某某父母有将房屋赠与孙某某及王某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孙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父母将房屋只赠与其一方的约定。因此,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分割份额上,考虑到双方婚龄不长、收入水平相当,但孙某某及其父母对房屋的购买贡献较大,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占有30%份额,孙某某占有70%份额。

【新规视角下的解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对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孙某某)所有。然而,另一方(王某)的权益将通过“补偿”机制来实现。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会重点考量王某对家庭的贡献如购买家具家电、抚育子女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原判决中王某获得的30%份额,在新规语境下,很可能成为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某应向王某支付的合理补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基准。新规并未削弱对家庭贡献方的保护,而是将保护方式从“共有份额”转变为“获得合理补偿”,裁判思路更为灵活,裁判结果更好落地执行,有效避免了解除婚姻关系后原配偶双方仍按份共有、无法有效处置房屋的实践僵局,能够“一揽子”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

案例二:

以聂某甲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为例,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由赵某母亲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判归赵某所有,并根据其他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赵某对聂某甲予以补偿。

【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及案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2民初XXXX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当事人 原告:聂某甲 被告:赵某

【基本案情】

聂某甲与赵某于2024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经查,该房屋的首付款(共计15万余元)及截至双方离婚前的房贷月供,均由赵某的母亲徐某甲全额出资。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7个月,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破裂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分割该房屋。离婚后,聂某甲起诉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出资,要求分割出资款的二分之一(94,400元),赵某则辩称房屋由其母亲出资,应归自己所有。

【案件焦点】

  • 案涉商品房在聂某甲与赵某间如何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考虑到房屋系赵某母亲徐某甲基于聂某甲与被告赵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出资,其意图为被告创造良好的婚姻生活环境,减轻儿女负担,稳定婚姻生活质量。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结合出资来源、赠与目的等情况,涉案房屋归被告赵某所有,酌定被告赵某补偿原告聂某甲20,000元。

【新规视角下的解读】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有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购房收据等充分证据证明,首付款及离婚前的月供均由赵某母亲徐某甲出资,聂某甲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参与出资。法院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赵某所有,既体现了对父母出资权益的尊重,也是“无明确赠与约定时,法院可结合出资来源判决房屋归属”这一规则的体现;同时,法院并未忽视公平原则,而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要求,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长较短(仅7个月)、无共同子女、聂某甲未实际出资等因素,酌定赵某向聂某甲支付20,000元合理补偿,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的精神,实现了出资方权益与夫妻另一方利益的平衡

(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1. 处理规则

(1)有明确赠与合同约定

与全额出资情形相同,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按照约定处理,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权益属于个人财产。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在实践中,举全家之力为夫妻购房的情况也非常常见,当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房产登记情况如何,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前文所述各项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此种情形下,具体可分为“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夫妻共同还贷”两种模式。法院在认定时,会首先查明各方出资的具体金额和比例,以此作为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的基础。例如,若一方父母出资占购房总价的80%,另一方父母及夫妻共同还贷占20%,法院存在较大可能判决房屋归出资比例高的一方所有,同时结合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子女等因素,确定其对另一方的合理补偿额。补偿数额并非简单地按出资比例计算,而是综合考量后的结果,可能高于或低于出资比例对应的价值。

2. 以案释法

案例三:

以赵某诉陆某离婚案为例,其裁判日期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施行,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将无明确约定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分割时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家庭贡献等因素调整了具体份额。

【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及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XXXX号
  • 案由:离婚纠纷
  •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 被告(上诉人):陆某

【基本案情】

赵某与陆某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22年1月分居。争议房屋于2021年购买,总价579万元(贷款243万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陆某父母出资300万元,陆某主张该出资为借款,赵某认可出资金额但主张为赠与。

【案件焦点】

  • 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支付部分出资的性质认定;
  • 该部分出资对房产的份额与归属的认定影响。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陆某未能证明其父母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因此300万元出资应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考虑到总购房出资款336万元(除贷款外)中,300万元由陆某父母出资,出资比例高达89%;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实际共同生活约两年半),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未生育子女。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在二审中将陆某应支付赵某的房屋折价款从一审的162万余元调整为89.7万余元,体现了对出资来源及比例的重视。

【新规视角下的印证】

虽然本案的发生时间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但本案的处理思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的精神高度契合。在新规下,此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法院首先会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陆某父母出资占购房总价的52%,占首付比例的89%),同时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短、无子女等因素,最终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本案的判决结果,为新规的适用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注脚。

案例四:

以王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为例,案涉房屋总价755万元,原告王某家出资100万元,剩余除贷款外的首付款、税费、中介费等均由被告许某家出资。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资来源及比例以及其他因素,判令原告王某分得45%的产权份额,由被告许某分得55%的产权份额。

【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及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XXXX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许某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许某于2020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案涉住宅房屋于婚后登记至原、被告名下共同共有,房屋总价755万元,其中,原告王某家出资100万元,剩余除贷款外的首付款、税费、中介费等均由被告许某家出资。现原告王某起诉请求法院分割案涉房屋。

【案件焦点】

  • 案涉住宅房屋应当如何分割(王某与许某应分得的房屋产权份额比例)

【法院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原、被告对于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存在重大争议,均表示不要求案涉房屋归己方所有,仅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分割案涉房屋份额,故本院对案涉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为明确原、被告对案涉房屋的具体产权份额。

关于分割的具体比例,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对案涉房屋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情况,案涉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原、被告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孕育共同子女等情况,按照适当照顾女方即原告的原则分割涉案房屋,本院依法酌定由原告分得45%的产权份额,由被告分得55%的产权份额。

【新规视角下的解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对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作出判决。

在分割方式层面,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一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但要求对方支付折价款,而对方不具有支付折价款的能力;房屋无法上市交易等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存在重大争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要求案涉房屋归己方所有,仅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分割案涉房屋份额。因此,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采用划分份额的方式分割了案涉房屋

在分割比例层面,法院以原、被告家庭对案涉房屋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了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案涉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原、被告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孕育共同子女等情况,按照适当照顾女方即原告的原则分割了涉案房屋。具体而言,案涉房屋总价755万元,王某家出资100万元,最终分得45%的产权份额,能充分体现出司法解释中“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的精神

四、法律规则的启示:如何更好守护财产权益与家庭和睦

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不仅仅在于为现实纠纷提供有效解法、定分止争,更是在于树立倡导现阶段婚姻家庭领域的价值理念、做好示范效应。为此,笔者团队从不同主体视角总结了下述要点与经验,供读者参考——

(一)作为购房款的出资方

作为购房款的出资方,明晰出资意图、梳理资金流向、留存出资凭证等均是合法守护自身财产权益的关键所在,更是未来定分止争、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抓手,具体如下:

1. 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真实意思表示:父母出资购房时,在可行的情况下最好能够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的性质(赠与或借贷),赠与对象为出资人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房产归属对象等核心内容,并办理协议公证。

2. 留存资金流向凭证:父母出资转账时,应注意留存完整的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取款凭证、付款发票等资金往来凭证,从而能够更清晰地梳理资金流向、出资情况。

3. 理性看待产权登记: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时,真实意思往往是希望房产归属子女一方,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鉴于传统家庭文化和子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考量,也存在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团队建议,如果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用书面制定单独赠与协议,明确出资方的出资性质和真实赠与意图,避免日后争议。

(二)作为接受赠与方或次要出资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并非仅仅保护经济实力强的一方利益,作为接受赠与的一方或购房款的次要出资方,其合法权益亦被法律法规所保护,法院在定夺折价补偿数额时所综合考虑的各项因素即是对该方受保护权益的倾斜:

1. 积极为家庭作出贡献: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家务劳动、协助配偶工作等都是守护家庭和谐、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接受赠与方或次要出资方,可以从家庭建设的其他层面为共同的“小家”贡献自己的关键力量,更重要的是,该等“无形”付出亦是通过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有效付出。

2. 及时关注出资情况: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接受赠与方或次要出资方有权利、也更有义务积极主动了解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和性质,并留存好与配偶、配偶父母沟通的记录,对家庭重要资产的出资情况予以全面了解、知悉,守护好“家庭主人”的重要角色。

五、结语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承载着家庭财产传承与亲情寄托,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极具本土特色的财产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对裁判规则的细化,一改以往简单推定共同共有的裁判思路,确立以出资来源与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的认定模式,既明确了司法裁判尺度,又有效平衡父母财产权益与配偶家庭贡献,从源头减少争议、高效定分止争,破解离婚后房产共有难处置的实践困境。

这一规则创新,立足我国婚姻家庭传统与现实国情,对家庭财产纠纷作出特殊化、精细化司法处理,彰显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其深层价值,在于以法治引导家庭成员理性约定、诚信相处,在守护个人与家庭财产安全的同时,守护婚姻和睦与亲情稳定。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定纷止争,更在于弘扬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优良传统,以良法善治守护家庭幸福,以公平正义筑牢社会和谐根基。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281页-289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55页-161页

(3)《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51.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JkYTIwMTU0ZDZiZWYzZWJjLTM1MjEyNzZkOWUxMDRkNTIifQ%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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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实习生段欣瑶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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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3: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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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03: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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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02: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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