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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方面形成一致认识的问题,按理说推动起来应该不难。但也有例外,那就是:庭审实质化。要说对庭审实质化这个问题,还有什么分歧意见,那是不客观的。文件下了一大堆,口号喊的震天响,“司法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些要求不知提了多少遍,但真正落实起来,举步维艰、原地打转,甚至还时不时的往后退几步。
以往,庭审实质化是由法院系统推动的,最高法院就有个内设机构叫“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司改办”)专门干类似的事情。
但时至今日,司法改革的“四梁八柱”“主体结构”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庭审实质化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由法院推动庭审实质化,让法院自己说“司法以审判为中心”“都听我的”“我说了算”,总让人误解动机不纯,像是“要权揽权”似的。
所以,庭审实质化,经由各方面推动,早就已经上升为中央文件的明确要求。但即便如此,推动和落实起来仍然很难。
律师收集的证据,不会采纳;证人出庭,不被允许;非法证据排除,形同虚设;申诉立案,难于登天;通过“院长发现”程序纠正错案,基本没用过。甚至就连“二审开庭”都成了奢望。类似这种庭审虚化的问题,遍布在司法程序的各个角落,司空见惯。
各方面认识都一致,都认为庭审应该实质化;中央有要求,明确强调庭审必须实质化;社会上的呼声也很高,把希望都寄托在庭审实质化上。
但,为什么就落不了地?
答案都写在刑事诉讼法里。刑诉法有些条文是很活跃,用的很频繁的;有些条文是僵死的,存而不用或者名存实亡。
侦查机关对侦查方向和范围,可以控制,这天天用时时用;检察院可以决定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这也天天用时时用;庭审由审判长指挥和主导,这更天天用时时用……
律师有法定取证权,但收集的证据一般不被采纳;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申请出庭一般不被允许;检察院主导认罪认罚协商,但协商空间一般有限⋯⋯
同样,开庭就会有旁听和程序监督制约,所以二审不愿意开庭。
翻遍刑事诉讼法,凡是有利于把职权空间放大的,都用的频繁、用的灵活;凡是规范和限制权力的,都存而不用、又死又僵。
回应上文的观点,总有人认为法院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他们自己要揽权,“与我为中心”。实际上,庭审实质化,首当其冲限制的是法院职权。
也正因为这个,法院是不是真想实质化,说法和做法是不是一致,是存疑的。
同时也正因这个,庭审实质化,虽然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落实起来,一定道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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