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科技革命与军事革命深度耦合,网络空间、太空、电磁频谱、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已从辅助作战空间跃升为核心战略域,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关键焦点。
一、国防动员重心转移的制度支撑
(一)战争形态演进重构动员逻辑。 现代战争加速向智能化转型,动员重心由传统人力、物力等物理资源,向数据、算法、算力、频谱、轨道等新兴战略资源跃升。动员逻辑从“规模叠加”向 “体系智能响应、资源精准适配、要素高速流转”深刻变革,推动国防动员的内涵外延与运行模式发生根本性重塑。
(二)法治底座夯实动员转型根基。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与资源征用是“民力转化为战斗力”的核心枢纽。2010年施行的《国防动员法》构建了以物理域资源为基础的法律框架,确立了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的规范基石,为传统领域动员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三)新兴领域入法填补制度空白。 面对新域新质力量的崛起,2026年4月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首次将动员范畴拓展至网络、太空、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 把科技和数据变成新的动员资源,并用制度把“怎么统、怎么用”定下来。通过确立数据保障与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全面提升了国防动员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确保新兴领域实力能够快速、精准地转化为实战能力。
二、新兴领域动员特殊属性与法规适配要求
(一)新兴领域国防动员的特殊属性
新兴领域突破了传统物理域的资源构成与运行逻辑,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动员形态的四个显著特征:
1. 资源形态的虚拟性与非实体化。 传统动员资源(土地、物资、装备)具有可见的物理实体,易于计量、登记与静态管控;而新兴领域核心资源表现为数据、算法、算力、电磁频谱、轨道资源等 无形虚拟资产 。此类资源具有非消耗性、可无限复制性及高速跨域流动性,且高度依附于特定的技术平台与专业人才,导致基于实物占有逻辑的传统统计与征用制度面临结构性失灵。
2. 价值属性的双重性与战略稀缺性。 新兴领域资源兼具显著的民用商用价值与国防战略价值。其中,网络数据关乎情报优势与指挥链路安全,太空轨道与卫星资源支撑全域态势感知,电磁频谱是信息化作战的载体,AI算法决定认知与决策优势。这些资源不仅 战略价值权重极高 ,且具有高度的 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 (如地球同步轨道席位、特定频段频谱),一旦动员失效或被敌控,将导致体系作战能力呈指数级衰减。
3. 权属关系的复杂性与跨域性。 传统动员资源权属关系相对单一(国家、集体或个人),地域边界清晰;而新兴领域资源呈现 权属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交织化、空间分布跨境化 特征。数据资源涉及个人、企业、国家三重权利束,太空资产多为民营资本运营并受国际公约规制,军民深度融合使得权属边界进一步模糊,极大增加了动员统筹中的确权与协调成本。
4. 平战转换的瞬时性与体系联动性。 区别于传统物资动员所需的物理位移与时间累积,新兴领域动员可实现 “秒级切换” 。民用网络平台、商业卫星、AI算力可通过权限开放与软件重构迅速转为军用。同时,各领域高度耦合:太空依赖网络传输数据,AI依赖算力支撑,电磁频谱连接各作战节点。单一领域的动员迟滞将引发 系统性连锁反应 ,要求动员必须实现跨域同步与体系联动。
(二)新兴领域法律规范适配的要求
基于上述特殊属性,新兴领域国防动员的法律制度设计突破传统物理域立法思维,构建精准、灵活、安全、平衡、协同的五维规范体系:
1. 精准性。 法律规范须改变“粗放式”授权模式,建立精细化的 资源识别与认定标准,构建分类分级的标准体系 。应明确网络、太空、AI等领域的潜力统计范围、指标体系与责任主体,科学界定核心资源、重要资源与一般资源的层级划分,确保动员决策建立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实证基础上,细化征用的触发条件与法定程序。
2. 灵活性。 针对虚拟资源的流动性与瞬时转换特征,法律应摒弃僵化的“一刀切”规则,创建 平急战衔接、场景化弹性适配的规则供给 。针对数据、频谱、轨道、算法等不同客体,分别制定专项征用规则;针对平时、急时、战时不同阶段,设置差异化的审批流程与响应时限,以适应智能化战争的高节奏变化。
3. 安全性。 新兴领域动员直接关涉国家主权与军事安全。法律规范必须将 安全审查与保密管控 嵌入潜力统计与资源征用的全过程。确立全流程的安全规制,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算法安全评估制度及太空资产防护规则,防范因动员活动本身导致的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电磁压制等次生安全风险。
4. 平衡性。完善权益保障的救济机制, 在赋予国家紧急征用权的同时,法律必须强化对公民与组织合法权益的 比例原则限制与程序正义保障 。明确被征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及司法救济权,合理设定征用范围与期限,规范征用手段的适度性,防止因过度动员损害民营经济发展基础与公民隐私权。
5. 协同性。 适配新兴领域资源的跨域联动特征,强化跨界统筹的机制设计,构建 多维一体的协同动员体制 。明确军队、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科研企业的权责划分,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潜力数据共享机制与资源征用协调机制,并注重与国际外层空间法、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衔接,维护国家海外资源权益。
三、动员法律体系规范困境与结构张力
我国现行国防动员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国防动员法》为主,多部单行法为补充的格局,但在应对新兴领域动员时,暴露出 立法理念滞后、制度供给错位、规范层级断裂等深层矛盾,难以承载智能化战争的实战需求。
(一)立法理念固化与体系结构失衡
1.立法逻辑的“物理域依赖症”。 2010版
《国防动员法》底层逻辑锚定于土地、人力、物资等传统物理实体。立法者对网络、太空、电磁及AI等 无形战略资产的动员规律、价值权重及风险特征认知不足,导致法律规范体系与新兴领域的虚拟性、流动性及瞬时性特征严重脱节,呈现出明显的“代际差”。
2.规范体系的碎片化与层级塌陷。 目前缺乏新兴领域动员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国防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及部门规章中。这种 “分散立法模式” 导致了规范冲突与效力递减:上位法(如《国防法》)仅作原则性宣示,缺乏操作性细则;下位法(如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低,难以打破部门壁垒,无法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的统筹动员。
(二)潜力统计制度的规范缺失与运行失灵
潜力统计是动员决策的“数据基座”,现行法律存 制度真空。
1. 统计边界模糊与客体遗漏。 法律未对新兴领域资源的统计范围进行类型化界定。数据资产、算法模型、频谱使用权、轨道席位等核心战略资源未被系统纳入统计范畴,特别是“军带民”性质的混合资源,常处于监管盲区,导致动员底数存在结构性“缺项”。
2. 计量标准缺位与数据孤岛。 针对无形资源的 非标属性 ,法律未建立统一的分类分级标准与计量指标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口径不一,且缺乏国家层面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导致“数据壁垒”高筑,难以形成全域覆盖的动员全景图。
3. 保密规制滞后与安全风险。 现行法律未针对潜力数据的敏感性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在统计过程中,如何平衡“国防透明度”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缺乏法律依据,极易导致因动员统计引发的数据泄露与安全隐患。
(三)资源征用规则的模糊性与正当性缺失
2010版《国防动员法》第十章关于民用资源征用的规定,主要针对有形动产与不动产,难以适配虚拟资源的征用需求。
1. 启动条件的弹性失范。 法律未区分平时、急时、战时不同场景下的征用触发机制,也未明确“必要性”与“比例原则”的审查标准。这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征用权的滥用或怠用。
2.程序规则的适用性障碍。 针对无形资源的 权属交割、权限移交、技术改装 等特殊环节,现行法律缺乏专门的程序性规定。传统的“出具凭证、实物交付”模式无法适用于数据流与算法库的征用,导致征用流程陷入执行困难的局面。
3. 补偿机制的估值困境。 这是当前法律最大的短板。对于数据、算法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现行法律缺乏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与补偿标准。若仅按“折旧成本”补偿,将严重违背 公平原则 ,挫伤高科技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积极性。
4. 特殊资源规制的制度空白。 对于跨境数据、境外卫星、开源情报等具有跨国属性的资源,法律未明确其征用的管辖权边界与国际协调规则,导致战时海外资源“调不动、用不了”。
(四)权 义配置的失衡与协同机制的梗阻
1. 激励机制的逆向选择。现行法律偏重于设定义务,强调“必须服从”,而忽视了权利保障与利益补偿。缺乏税收优惠、荣誉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正向激励措施,导致新兴领域市场主体普遍存在“避战”“惜供”心理。
2. 军地协同的权责断层。法律未清晰界定军地双方在新兴领域动员中的权责边界。军队掌握需求但不掌握资源底数,地方政府掌握资源但不知晓军事标准,双方在需求对接、资源共享、联合监管等环节存在 制度性摩擦,降低了动员响应速度。
四、新兴领域动员法律规范的完善路径
完善新兴领域动员法治体系,需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 “特别法优先、权利保障、平战衔接”原则,从立法论与解释论双重维度进行制度重构。
(一)立法体系的层级重构
1.推动各省出台实施办法。借《国防动员法》修订契机,以省级层面推动实施办法的立法,细化增设 “新兴领域动员”专章或细化条款。将“科技与数据”确立为独立的动员资源类别,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将“把科技和数据变成新的动员资源,并用制度把‘怎么统、怎么用’定下来”这一核心逻辑上升为法律原则。
2. 专项行政法规的补充。构建“1+N”立法模式,尽快出台《网络空间国防动员条例》《太空资源管理暂行条例》等专项法规,对特定领域的统计调查、征用补偿、安全管控进行精细化立法。
(二)潜力统计制度的精准化
1.研究出台类型化统计标准体系。法律授权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联合行业标准制定机构,建立“数据、算法、算力、频谱、轨道”五位一体的统计指标。明确核心资源、重要资源与一般资源的分级标准,实现动员潜力的精准画像。
2.构建军地协同的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大数据战略,建立国防动员潜力“一张图”工程。在法律层面明确网信、工信、科工、科技、工信(经信)等部门的法定报送义务,打通军地数据接口,消除信息孤岛
3.完善数据安全与保密制度。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统计数据进行脱敏处理,明确泄露责任,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资源征用规则的法治化
1.实施分类分级征用方法。 区分 平时预置、急时调用、战时征用 三种模式。对核心敏感资源(如高端AI芯片、战略轨道),实行国家专营或预编预储;对一般商业资源,实行市场化租赁与强制征用相结合。
2. 创新无形资源征用程序。 设计适应虚拟资源特性的 “权限接管、数据镜像、算法调用” 程序。简化战时征用流程,确立“先征用、后补正”的应急机制;规范平时征用,强化协商与听证程序。
3.确立公允的市场化补偿原则。 引入 “完全补偿” 标准,补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涵盖预期利益损失、技术改造费用及数据恢复成本。建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介入机制,确保补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四)实施保障机制的体系化
1.构建“义务—激励”平衡的权责。在强化动员义务的同时,增设 正向激励条款。对承担动员任务的企业,依法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先采购、荣誉表彰等政策红利,实现国防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2. 完善军地一体化协同机制。在法律层面确立 “需求提报、资源匹配、联合实施、效能评估”的协同机制。明确战区与省级政府的联动机责,解决“需求端”与“供给侧”的结构性错配。
3. 强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针对海外资产与跨境数据,国内立法应预留与国际空间法、国际电信规则的衔接接口,建立海外资源动员的外交协调与法律救济通道,维护国家海外利益。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Z]. 2020-12-26.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Z]. 2010-02-26.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Z]. 2016-11-07.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Z]. 2021-06-10.
[5]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Z]. 2016-11-11.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Z]. 2026-04-27.
[7] 朱启超. 智能化战争背景下新兴领域动员制度创新研究[J]. 中国军事科学, 2025(3): 88-95.
[8] 王卫星. 新域新质作战力量建设与国防动员转型[J]. 国防大学学报, 2025(6): 45-51.
[9] 徐青松. 以数字技术贯穿动员全链路,构建与现代战争形态同频共振的国防动员新格局[N]. 学习时报, 2026-01-19(06).
[10] 梁敏, 杨胜利. AI赋能: 加速新兴领域动员能力跃升[N]. 解放军报, 2026-02-27(10).
(本文为开源文献,由军融国动智库研究人员编译/写,仅代表个人观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