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券研社)
从业人员公开发布不实信息,双罚!
案例警示
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公开发布不实信息,因此,监管部门对该从业人员及其公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的执业行为规范。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投资者提供真实、专业、合规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本案中,该从业人员却违背这一基本要求,公开发布不实信息,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作为从业人员,公开发布不实信息,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决策,使其基于不实信息做出错误投资选择,最终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甚至公开发布的不实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扩大传播,还可能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从信息审核、员工培训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尤其是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等专业领域的内容,必须经过合规部门的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确保其在日常展业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始终遵守“诚实守信”等执业行为规范。
关于对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某:
经查,你在XX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业期间,公开发布不实信息,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XX证监局
2025年X月XX日
关于对XX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XX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合规管理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存在公开发布不实信息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的整改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XX证监局
2025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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