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陵水警方发布的一则“公开征集假律师范才能犯罪线索”的通告,在法律界和舆论场掀起了轩然大波。
在案件尚处侦查阶段、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警方不仅将嫌疑人的清晰照片、姓名公之于众,还以“实施诈骗违法行为”“骗取钱财”等确定性表述对其定性,这种“示众式”操作,不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公然漠视,更是对公权力边界的危险突破。
从法律文本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白纸黑字写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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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绝非空洞的口号,而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对侦查权的刚性约束。在侦查阶段,范才能的法律身份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
警方的职责是依法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而非通过公开羞辱的方式,将其塑造成“人人喊打的骗子”。
反观这份通告,其问题昭然若揭。首先,它直接突破了“未审先判”的红线。
通告中“长期冒充执业律师实施诈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表述,已经对嫌疑人作出了有罪的确定性评价,完全无视“未经判决不得定罪”的法治底线。
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将侦查机关的判断凌驾于司法程序之上,用行政意志替代了司法判断。
其次,公开嫌疑人照片和个人信息的行为,更是对公民人格权的粗暴侵犯。
在嫌疑人已被抓获的情况下,这种“示众式”操作,早已超出了必要的侦查需要,更像是一种公共表演。
它不仅可能导致后续辨认程序因“先入为主”而丧失法律效力,更会对嫌疑人的名誉、肖像等人格权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即便最终被判决无罪,其社会评价的崩塌也难以挽回。
支持者或许会辩称,公开信息是为了动员更多受害者站出来,打击“假律师”这类具有隐蔽性的犯罪。但这种“效率优先”的逻辑,恰恰是法治的大敌。
侦查权的行使,必须在权利保障的框架内进行。如果为了快速破案而突破程序底线,那么每一次对无罪推定的突破,都是在动摇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更稳妥的做法应当是:在不公开个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公布案件类型和作案手法,引导受害者报案,而非直接将嫌疑人的照片和姓名公之于众。
更深层的危险在于,这种“示众式”侦查,本质上是将司法程序异化为一种情绪宣泄的工具。
当公安机关通过通告将嫌疑人塑造成“全民公敌”时,实际上是在利用社会舆论替代司法判断。
这种做法不仅可能误导公众,更可能对后续的审判造成预断性影响——当社会已经形成“此人有罪”的共识,法院的独立审判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司法公正的天平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倾斜。
法治的核心,从来不是“快刀斩乱麻”式的高效,而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在“假律师”案中,我们固然要严惩冒充律师、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但更要警惕以“正义”之名行“越权”之实的冲动。
侦查公开的边界,必须以无罪推定为底线;任何突破这一底线的操作,都应当被视为对法治的侵蚀。
当我们在追问“假律师”的罪责时,更应当追问:公权力机关是否在依法行使权力?
只有当侦查权始终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才能真正守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而这,恰恰是这则通告给我们上的沉重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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