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于天池、孙通海等的《聊斋志异》的某些注译,体现了注译者对重要古籍以及古代刑法制度的忽略与误解。本文举例分析之,以期得到古籍整理工作者对加深古文修养,以提高古籍整理质量之重视。
关键词:聊斋志异;注译;古籍;忽略;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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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志异》,于天池注,孙通海、于天池等译,中华书局2015年版。
《聊斋志异》的这个注译本,应该说总体上是好的、有成绩的,但其某些注译也体现了注译者的古文功底尚嫌薄弱,对重要古籍以及古代刑法制度有所忽略与误解。今择三例以说之。
例一,《红玉》篇
此篇记一贫书生,被与之相好的神秘女子馈银四十两,并劝其去向吴村卫氏女求婚。他隐瞒女子馈银事,告其父,欲往相之。其父自度无资,止之。生婉言:“试可乃已。”
此语本是用典:《尚书·尧典》载洪水为害,尧询问四岳(四方诸侯之长),何人可以治理。四岳推荐鲧,尧以为不可,四岳说:“试可乃已。”意为“用他干吧,有效就让他干下去”。因为此书生“父子倶诸生”,所以书生用《尚书·尧典》之语答父,其父自然理解,意思是“尝试一下,她答应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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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画《红玉》
而注者既未说明是用典,译者遂译为“试探一下对方的意向罢了”,而不甚准确。
例二,《婴宁》篇
原文:异史氏曰:“观其孜孜憨笑,似全无心肝者。而墙下恶作剧,则黠孰甚焉。至凄恋鬼母,反笑为哭,我婴宁殆隐于笑者矣。”
注:隐于笑,用笑来隐藏自己。
按,《文选·王康琚<反招隐诗>》:“小隐隐陵薮,大隐隐朝市。”后遂以「小隐」指隐居山林,而后有“小隐隐于野,中隐隐于市,大隐隐于朝”之说。
《史记·滑稽列传》载东方朔自谓“如朔等,所谓避世于朝廷间者也”,即隐于朝者。故蒲松龄谓“我婴宁殆隐于笑者矣”,是用典,谓婴宁乃一以憨笑隐蔽其黠慧者,则蒲君可谓婴宁之知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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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婴宁》
注文不提用典,又略去“者”字,则意趣索然:知用典与不知用典区别大矣。
例三,《太原狱》篇
原文:(孙)公一日遣役催租,租户他出,妇应之。役不得贿,拘妇至。公怒曰:“男子自有归时,何得扰人家室!”遂笞役,遣妇去。乃命匠多备手械,以备敲比。明日,合邑传颂公仁。欠赋者闻之,皆使妻出应,公尽拘而械之。余尝谓:孙公才非所短,然如得其情,则喜而不暇哀矜矣。
注:敲比:用笞刑来追责限期。因为本文针对的是妇女,故改为手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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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志异会校会注会评本》
译:孙公公有一天派差役去催讨租子,租户出门去了,只有媳妇前来应门。差役因为没有收到贿赂,就把妇人拘到衙门。孙公愤怒地说:“她家男人自会有回来的一天,怎么能骚扰家眷呢!”便下令责打差役,让妇人回家去。他又命令工匠多多准备手铐,用来催讨租税。第二天,全县都传颂孙公是个仁慈的县令。那些欠了租税的人听说以后,全都让自己的妻子出来应门,孙公便把他们全都抓来,带上了手铐。我曾经说过:孙公并不是才智不足,而是要等到查明了实际情况以后,才会对犯法之徒毫不怜悯同情。
首先,“孙公”不译可也,译为“孙公公”则不妥。因“公公”可称丈夫之父、祖父、祖上、老年男子、太监,称县令则不可。这里“公”是对有身份男子或长官的尊称,读者易知,故不译可也,译为“公公”反为不美。
其次,注译者未释清楚明清时的刑法制度。释“手械”为“施用于手的刑具”,具体为何种刑具,未说明白;又释“敲比”为“用笞刑来追责限期。因为本文针对的是妇女,故改为手械”,则有误,以致影响了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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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修订本)
为得确解,可参看以下诸例:
1.《聊斋志异·太原狱》:
时淄邑孙进士柳下令临晋,推折狱才,遂下其案于临晋。人犯到,公略讯一过,寄监讫,便命隶人备砖石刀锥,质明听用。共疑曰:“严刑自有桎梏,何将以非刑折狱耶?”不解其意,姑备之。
按,此即《太原狱》正文,说太原有婆媳皆寡居,婆婆中年不能自守,村中无赖时时来家与其私通,媳妇厌之,每每设法阻止。婆婆即诬告媳妇与人通奸,不知奸夫何人。县衙拘捕媳妇审问,媳妇便指名无赖,笞之而服,却妄言与媳妇私通。县衙对媳妇用刑,媳妇死不承认。上诉省级法院,案久不决。
省院知临晋县令孙柳下善断案,故令其审理。他命令预备砖石刀锥,让婆媳自己下手惩罚无赖,格杀无论。媳妇衔恨已久,抓起大石击无赖头,必欲毙之而后快;而婆婆则以小石投其臀腿而已。孙公又命用刀,婆婆仍迟疑不前。于是孙公心中有数,“命执媪严梏之”,那婆婆便供出实情,得以公正结案。
2.《醒世恒言·陆五汉硬留合色鞋》:“太守……喝教左右拶起。那些皂隶飞奔上前,扯出寿儿(女)手来,如玉相似,那禁得恁般苦楚。拶子才套得指头上,疼痛难忍,即忙招道……太守喝教(将张荩,男)夹起来。只听得两傍皂隶一声吆喝,蜂拥上前,扯脚拽腿。可怜张荩从小在绫罗堆里滚大的,就捱着线结也还过不去,如何受得这等刑罚。夹棍刚套上脚,就杀猪般喊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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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世恒言》会校本
3.《包公案铁莲花》四十四回:“包太师听了保住儿所供,勃然大怒,吩咐左右,把恶妇拶起来,将狗子(恶妇之子,即保住儿)夹起来再问。众手下不敢怠慢,各把刑具献上,登时把恶妇两手拶起,将狗子两腿夹上。他母子那知这般刑具的利害,两下里各将绳头一拢,力如山重,母子俩自觉疼痛难当,俱各昏迷过去。包老爷吩咐将他母子喷醒,众差人随用凉水喷了一回,赖氏、保住儿登时苏醒。包老爷吩咐再夹再拶,恶妇母子闻听,不敢挺刑。”
4.《虞初新志·姜贞毅先生传》:“例凡一拶敲五十,一夹敲五十,杖二十,名曰一套。令再讯,一拶一夹,各敲八十,杖三十。”
5. 《六十种曲收藏》:“周羽打了二十板。拶了一拶。敲了一百二十……他妻子……也拶一拶。”
6. 《金瓶梅·陈敬济被陷严州府 吴月娘大闹授官厅》:“喝令左右拿(陈敬济)下去,打二十大板。提冯金宝(妓女)上来,拶了一拶,敲一百敲。”
7.《三刻拍案惊奇·血指害无辜 金冠雪枉法》:“一拶拶得(奶子)杀猪般叫道……叫拿(阿财)来……一夹棍不招,再一夹棍,夹的阿财晕去,脚都夹折。那边奶子一夹棍当不得,早已招成盗了。”
8.又《冰心还独抱 恶计枉教施》:“把贵梅拶上一拶,拶了又敲,敲了又打二十……自缢在园中古梅树下。”
9.《聊斋志异·邵临淄》:“临淄某翁之女,太学李生妻也……既嫁,悍甚,指骂夫婿以为常。李不堪其虐,忿鸣于官。邑宰邵公准其词,签役立勾……既到,略诘一二言,便曰:‘真悍妇!’杖责三十,臀肉尽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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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刊初刻正续子不语》
10.清袁枚《子不语·妓仙》:“见悬崖上有一女子……乃苏州名妓谢琼娘也……女云:‘自与君别后,为太守汪公访拿,褫衣受杖,臀肉尽脱。自念花玉之资,一朝至此,何颜再生人间?”
据以上十事,在古代官刑方面,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认识:
一、明清时审讯疑犯,法定刑罚就是桎梏与杖责,除此之外,官员若自创酷刑,皆属“非刑”,不被视为合法。而此“桎梏”,也绝非如《汉语大词典》解释及常人所理解之“刑具,脚镣手铐”,而是指审讯拷问疑犯用的刑具:夹手指的“拶子”(梏)与夹脚颈的“夹棍”(桎)。
二、“拶子”(梏)、“夹棍”(桎)与杖责(又名扑、榜、笞)三种刑罚,男女通用。
三、“拶子”(梏)与“夹棍”(桎),给受刑者造成的痛苦与伤害程度,自然前者略为轻小而后者较为严重。因男女耐受痛苦之能力不同,故前者多施于女子而后者多用于男子。
如果将此二者与杖责相比,则痛苦程度相当:“拶子”(梏)与“夹棍”(桎)可使手指或脚颈骨折,但不至死;杖责可使“臀肉尽脱”,多杖则可使人立毙于杖下(除非行刑者有意照顾,打“出头杖”)。加之杖责时受刑者须要脱去衣裤,露出臀部,其侮辱性对女子尤甚。故自尊心强的女子受此刑后多有自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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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简史》
四、拶子与夹棍用绳子穿连,套夹于受刑者之手指或脚颈(俗戏称为“干柴夹肉”),行刑者用力拉紧绳索,可使受刑者痛至昏迷,用冷水喷醒再夹。
为加剧受刑者痛苦,行刑者还要在拶子或夹棍上用棍棒敲打,可以打到百下,一边敲一边追问,逼其招供,叫做“敲比”。
因为夹手指的拶刑与夹脚颈的“夹棍”刑(皆与敲配套)最为普遍,故“敲比”就代指拷打逼问了。拶夹、敲完再加杖打,叫做“敲扑”。故前人形容酷刑逼供,造成冤案,叫做“敲扑之下,何求不得”。
据此可见,注“敲比”为“用笞刑来追责限期。因为本文针对的是妇女,故改为手械”,译为“他又命令工匠多多准备手铐,用来催讨租税……把他们全都抓来,带上了手铐”,皆不确切甚或有误。
再次,以“应门”译“妇应之”与“皆使妻出应”之“应”,都不妥当:因为“应门”是为登门者开门,男主人完全可能在屋里。
而此文是指男主人暂时回避差役——当然亦非长期去外地,故“公怒曰‘男子自有归时’”亦只是说,男主人于差役来前躲藏,待其走后即归耳。否则,丈夫若经年不在家,岂可规避租税耶——而让妻子应对催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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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酷刑》
第一次“妇应之”,是某些人为推托搪塞,以妇人博取差役之同情;第二次“皆使妻出应”,是众人看到孙公仁慈,严惩“扰人家室”者,以为他对妇人心软,而冀幸可以以此拖延或逃漏租税。
没料到孙公老谋深算,早已猜到了那些欠租税者之心计。他于笞责衙役、打发被拘妇女回去后,马上命令工匠预制专供对付妇女的手械——拶子,以准备对拒缴租税的妇女用刑逼迫。
果不出孙公所料,第二天,“合邑传颂公仁。欠赋者闻之,皆使妻出应,公尽拘而械之”!这些天真(或者说愚蠢)的匹夫匹妇,不知孙公“仁慈”仅仅在于在可能的情况下“不扰人家室”,催租逼税可是他的日常业务、保住“乌纱”的生命线——南朝齐孔稚圭《北山移文》所谓“敲扑喧嚣犯其虑,牒诉倥偬装其怀”,他对此已经习以为常,是绝不可能对拖延或逃漏租税者(哪怕是妇女)仁慈的!
孙公向以谋略著称,“推折獄才”,他料定欠租之“刁民”必定会利用长官的“仁慈”,而打发妻子出面拖延或逋逃租税,于是预备适用于妇女的“手械”以待之,以免临时械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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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
可以想见,“明日”,随着孙公一声威严的“拶起来”的断喝,面对那些手被套上拶子、面露惊愕困惑神情的满堂下妇女,孙公一定会露出不由自主的得意微笑而沾沾自喜:孙行者岂能跳出我如来佛之掌心乎!
此时此刻,孙公可谓聪明而得其民情矣,然其自矜其才、洋洋自得之情有余,而哀矜民间疾苦之意全无矣!他的“仁慈”底线,仅仅在于尽量“不扰人家室”,而为履行自己做官职责——收租催税,他是不惜使良家妇女抛头露面,长跪公堂,甚至拶手夹足、褫衣受笞的!
他不知,除少数无赖而外,非走投无路、哭告无门者,孰肯为此哉!他不知为如此悲惨之民情而感到痛惜,而徒知为自己“聪明地”察其“奸情”而沾沾自喜,此殊不合儒家体恤民间疾苦的仁义之道。
故蒲松龄叙其事而叹曰:“余尝谓:‘孙公才非所短,然如得其情,则喜而不暇哀矜矣!’”此讥评之语乎,赞美之语乎?必有能知之者。
又次,我之感觉,于、孙二君未明蒲松龄之语义,主要是因为不知蒲君用典,故未加注而误译。
《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此正说断狱之事:士师,主管刑狱的官员。阳肤向曾子请教如何做好这个工作。曾子说:“执政者无道,民心涣散很久了。如果审得罪犯的实情,便应该同情而怜悯他们,而不要因能破案而欣然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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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集注《论语》
曾子没有教导阳肤如何断案,而是告诉他一个深刻的道理:民众犯罪的根源,多是由于执政者无道,为生活所迫或官吏所逼,是人生之悲剧。且刑法无情,一旦施加,则不可挽回——《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少女缇萦为救其父上书文帝所言“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所以官员审得其实情,当哀矜之,而不当沾沾自喜。曾子深知当时政治黑暗,而同情民众,当得孔子思想之真传。
《尚书大传·吕刑传》引孔子语说:“听讼虽得其指,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也。”今孙公虽有才,能廉得民之实情,然喜而不暇哀矜,亦忘却曾子之教也,故蒲君讥刺之。
于天池前言有云:
有时《聊斋志异》注的难点不在于典章制度、地名人名、故典民俗、荒僻的字词上,而是在看似不经意处,化用典故了无痕迹之处上。比如卷六《刘亮采》狐狸回答刘亮采的询问时说:“只在此山中。闲处人少,惟我两人,可与数晨夕,故来相拜识。”连续化用了贾岛《寻隐者不遇》、苏轼《记承天寺夜游》、陶渊明《移居二首》中语。如果单纯从字词的角度,因为通俗易懂,可以不出注,但若从欣赏和研究的角度,此处则应该出注,唯有出注,才可以见出蒲松龄文字之美和功力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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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松龄与聊斋志异》
质之于鄙所举例,知此语信矣。
参考文献:
一、古籍
(清)阮元《十三经注疏校勘记》,中华书局,1980年。
(南朝梁)萧统《文选》,中华书局,1981年。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中华书局,2009年。
(清)张潮《虞初新志》,黄山书社,2021年。
(明)毛晋《六十种曲收藏》,中华书局,2007年。
(清)李渔《金瓶梅》,浙江古籍出版社,2014年。
(明)梦觉道人、西湖浪子《三刻拍案惊奇》,北京燕山出版社,1987年。
(清)袁枚《子不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南朝齐)孔稚圭《北山移文》,载王力《古代汉语》第四册,中华书局,2004年重印校改。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
(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2004年。
二、现代论著
于天池注、孙通海等译《聊斋志异》,中华书局,2015年。
陈锦钊辑录《包公案铁莲花》,中华书局,2020年。
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
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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