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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25年9月30日印发各市律协试行实施,试行期3年。由各市律协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规定》,规范开展网络推广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广东省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
管理规定(试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推广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推广行为”,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的行为。
第三条 倡导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信息网络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公平正义,努力践行人民律师的使命和社会责任,维护律师社会形象。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网络推广时,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规则、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等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助理人员以及其他非律师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网络推广。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网站和自媒体账号进行网络推广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实名认证和职业资质认证。对网站和自媒体账号应当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运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账号。不得允许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推介、推销产品和服务,不得放任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事务所账号主页应当展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律师账号主页应当展示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等职业身份基本信息。
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第三方网站或者自媒体账号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展示有关信息。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用于网络推广的账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账号实名认证通过或者自委托第三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书面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备案,未经备案的账号不得用于网络推广:
(一)与第三方合作运营网站或者自媒体账号的;
(二)委托第三方通过其网站或者自媒体账号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的;
(三)以网络直播等无法还原推广内容的方式进行网络推广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团队)在同一平台上注册有两个及以上账号的(含已注销账号);
(五)市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备案的。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进行变更备案。
律师个人或者以律师团队名义用于网络推广的账号,应当自开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报备。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采用适当、得体的方式进行网络推广,网络推广内容中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网络推广的,应当体现律师诚信、专业、认真、负责的职业形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进行网络推广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不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着装、动作等吸引公众注意;
(二)将律师袍、领巾及律师徽章等专用标识用于缺乏庄重、严肃氛围或者其他与律师身份不符的场景;
(三)煽动情绪、制造对立,或者以“网络打假”“维权斗士”等名义吸引公众注意,误导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认知;
(四)以剪接拼凑、断章取义等方式,或者利用人工智能等方法制作、发布不实信息以及引人误解的信息;
(五)采取夸张或者误导等不恰当的方式进行宣传;
(六)承诺办案结果、泄露委托人隐私、恶意贬低同行、虚构律师事务所实力、律师资历等;
(七)其他有失律师职业尊严或者有损律师行业形象的宣传方式或者行为。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进行网络推广时,应当避免因过度商业化而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专业形象。不得利用律师身份,以普法、解答法律知识等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或者“直播带货”,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商业利益。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网络推广获得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明示经向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如实入账,及时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不得在网络推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钱款、商品、礼物或者有价值的虚拟商品、虚拟礼物等财物。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采取下列方式诱导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
(一)将本应整体办理的法律事务进行拆分,以拆分后的单项收费方式低价吸引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在办理受托事务期间逐步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数额;
(二)故意隐瞒风险或者作出不当承诺,诱导或者骗取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网络推广时,不得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网站或者自媒体账号交由非律师人员使用,不得安排非律师人员从事以下活动:
(一)独立解答法律问题、分析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当事人委托的内容、范围、权限、费用及期限等事项单独进行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律师团队名义进行网络推广时,应当确保以律师为主要成员,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展示有关信息。
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时,应当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办律师。因原承办律师无法继续完成委托事务确需变更承办律师的,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签订合同、口头约定等方式委托或者默许第三方通过网络对其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等行业管理规范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供稿 | 发展部、宣传部
编辑、排版 | 李霞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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