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奇个人社会职称
政协茂名市电白区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贵州省茂名商会执行会长
振兴电白广州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员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工程案件律师
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茂商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常年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因此,承包人在诉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也会诉求其对承包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承包人诉求的受偿权范围是否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进行分析。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86号
2014年4月12日某甲公司(发包人)与某乙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建某甲公司一处工程项目。
某乙公司于2014年4月进场施工,于2014年11月停工,2015年4月27日复工,2015年12月2日停工至今。
后某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诉求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违约金,并主张就本案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某乙公司对案涉工程款、赔偿损失金额及违约金是否享有用案涉项目优先受偿的权利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双方已经对某乙公司完成的工程办理了移交,某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某乙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某乙公司依法对其完成部分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违约导致双方解除合同主张某乙公司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不予支持。某乙公司主张对停工损失、违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某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人仅能就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即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实际欠付32432856.08元工程款,在其施工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此可知,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不包括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经失效,现变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伟奇律师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二十四期分享完毕。
供稿:陈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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