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开学在即
针对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日前
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兴市教育局
泰兴市财政局
联合发布通知
市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现将2024年春学期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
(1)省优质园528元/生·月,市优质园396元/生·月,合格园288元/生·月,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2)早期保育教育服务(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本园执行的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元/生·月。
2.服务性收费
(1)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每生每月80元,上浮不超过20%。遵循家长自愿原则。
(2)伙食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营利,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每学期结束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退还。
(3)校车费:遵循家长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代收费
包括代收代管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费用,按“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上标准收取费用,上浮收费标准需经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事项仍按照《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为: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城市学校)。
(二)收费标准
(1)伙食费:按照“非盈利和定期公布收支”的原则,按实收取,按月或按学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2)课后服务费:300元/生·学期。
(3)社会实践活动费:10元/生·学期。
民办中小学可以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收取。
三、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
学费、住宿费、伙食费、代办费(教材〈含实验册和数字卡〉费、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二)收费标准
(1)普通高中学费:省重点高中850元/生·学期,市重点高中650元/生·学期,一般高中500元/生·学期。
(2)住宿费:各校按核定的标准执行。
(3)课后服务费:300元/生·学期。
(4)伙食费:按照“非盈利和定期公布收支”的原则,按实收取,按月或按学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5)代办费:高一370元/生·学期,高二245元/生·学期,高三110元/生·学期。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教育局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学费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精神执行,住宿费、实习材料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实施意见》(泰教监〔2017〕2号)及本通知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对教育收费开展督查,严查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
2.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学校主大门外醒目位置设立永久公示栏,按照规定的收费公示格式和内容,及时更新并公布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咨询电话: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7631606;学校负责人手机号码,校长室电话;投诉电话:12315、87728168、87728136)等内容,切实提高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公示或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
3.严格执行服务(代办)性收费政策。学校服务(代办)性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学期结束时学校须将服务(代办)费用使用情况在校务公示栏中公示,并将详细清单交学生及家长,主动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和查询。
4.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苏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6号)及《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4号)、《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泰教财〔2023〕2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资助和教育帮扶保障,落实学费减免、入学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政策。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特需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实行全免费;符合规定的困难学生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来源 | 智慧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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