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一些大型企业的破产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势和相关行业都产生了较深影响,这些企业的破产也引发了业界对目前正在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应如何改进和完善的思考。在全国各地,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各类案件的涌现,破产制度也在不断创新。可见,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对企业破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社会回应这一要求的积极性也非常高。据了解,全国人大财经委于2019年正式牵头成立企业破产法起草组以来,深入开展修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法律评估、课题研究、大数据分析,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对修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委托有关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专题研究,多次召开起草组会议,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起草工作,议案提出的建议多数在修订草案中已有体现。CCTV《发现品牌》栏目今天有幸邀请到访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北大元培智库专家,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刘忠先生谈一下对企业破产法修订的看法:
刘忠律师接受采访
问:您对20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历史意义是如何看待的?
答: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第十六年。《企业破产法》最大的亮点可以说是从计划经济下的政策性破产向市场经济下依法破产的转变,并引入了旨在挽救困境公司的重整制度。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出台20多个破产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企业破产法为基础,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破产法治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中的作用持续显现。在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重整案例数量逐年递增,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逐步增强,范围既有非上市公司、也有上市公司;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国有企业;既有资产负债体量巨大的企业集团,也有小规模单体企业。我们的司法重整的工具和种类也越来越多,专业化破产业务从业人员队伍亦不断壮大。伴随着破产法的实施和破产审判实践的发展,全社会关于破产制度的观念、看法和认识都在发生积极变化,为破产制度未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问:您认为在新一轮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应当重点完善哪些内容?
答: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企业破产法在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经验的不断增加、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企业破产法已不能全面解决当前中国社会中出现的全部企业破产问题,因此,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在两年前被国家提上议程。在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完善破产财产、债权人保护、管理人、重整及清算转重整、跨境破产、法律责任等内容,增加个人破产、府院协调、预重整、破产简易程序和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等。财经委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认为代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目前企业破产法正在积极修订当中,许多重大问题已形成较为广泛的共识,一部高质量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新破产法呼之欲出。同时,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修改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填补重大的制度缺漏,包括增加自然人破产专章、跨境破产制度专章、中小微企业破产专章、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合并破产专章等内容;二是修改完善有关具体制度规则,包括完善管理人制度,强化管理人职责及责任,增加管理人范围,扩大选任路径,增加设立全国性管理人协会的规定,增加政府设立破产保障基金的规定,增加政府在破产程序中相关职责及专门机构负责的规定等内容。同时,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准确界定执行财产和破产财产的界限,定分止争。
问:您认为我国在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是否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部分破产制度?
答:以美国破产法举例,美国破产法属于联邦立法,这是为了规避债务人有可能利用各州法律的不一致,跨州实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活动。由于英美法系破产法是在借鉴大陆法系破产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长期体现为成文法的形式。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立法结构和主要内容安排上与美国破产法典有相近之处,只是美国破产法内容更加庞杂。
美国破产法秉承两项宗旨:一是平等对待全体债权人;二是给诚信的债务人提供重获新生的机会。遵循以上宗旨,美国破产法在政策导向上注重经济效率和担保物权的充分保护,鼓励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实现自我救赎;在机构组织方面,设置破产专门法院、联邦托管人,将审判工作与行政事务分开;在程序启动方面,不设置具体破产原因,并且适用主体宽泛。在高度发达的商业和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中,破产程序已成为联邦法院运用最为频繁的司法手段。
美国破产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在特定情况下最大地激发了破产制度的内在活力,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挽救功能,盘活企业资产,使企业完成重生,研究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破产有关立法和司法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在破产法律实务中,有关破产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的新理念、新举措不断出现,为我国破产法的顶层设计的丰富和完整提供了大量的司法案例。我认为,结合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形势和历史文化土壤,可以在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层面适当借鉴美国破产制度中的相关先进经验,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创新,逐渐实现高度市场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破产法律制度,为我国现代经济体系的建设增加助力。
一部成功的破产法,不仅是破产清算的工具,而且应当是防止破产清算的工具。以美国破产法有关破产重整的相关程序举例,美国破产法对于重整计划规定了多达13项较为严密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对重整计划进行必要的说明,且不存在利用重整计划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重整计划必须能确保表决通过此计划的各权利组中反对者的利益;重整费用的说明和支付;劳动债权的保护等。目前我国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的批准条件、内容框架、实施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立法将上述内容写入法律规定,以使重整计划更富有体系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司法强制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减少承办法官在破产案件中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保证司法尺度的统一性,公平、公正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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