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晨
据上海市公安局消息,“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因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被上海警方查处。上海警方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查获作案用手机20部和电脑主机、服务器12台,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对此次案件进一步解读。姚欢庆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多年经验,曾在苹果公司、中复电讯针对iPhone6手机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加多宝与王老吉纠纷案等案件中负责律师及陪审员工作。
他表示,此次案件中最后要去定罪的并不是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实际上要去处理的是在互联网上的下载后在网上的传播行为,“即使有没有翻译字幕,这种网络传播都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才是关键。”
侵犯著作权,不以盈利与否为标准
据上海警方通报,本次案件中,“人人影视字幕组”APP及相关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获取片源,以约400元/部(集)的报酬雇人翻译、压片后,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现初步查证,各端口应用软件刊载影视作品20000余部(集),注册会员数量800余万。
很多人在网络上看翻译后的外国电影,肯定感谢字幕组的付出,因此很多人认为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包含“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2条。在规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姚欢庆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的利用,原则上都是侵权的,除非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原则侵权,例外不侵权,例外不侵权就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
姚欢庆还表示,是否构成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并不是以盈利与否为标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的。
“一个国外电影,我自己在家里翻译自己看就没问题,个人为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没有问题。但像这种的字幕组,大家合作翻译,哪怕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只要在网络上传播仍然是侵权行为。而且实践中发生的这种行为往往以作品本身的盗版发行为前提,一旦跟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这就不仅仅是民事责任的问题了,还会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问题。”
字幕不是关键,网络传播行为才是关键
字幕组的侵权行为往往涉及海外版权方,如果版权所有方不起诉,字幕组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姚欢庆解释到:“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有多种责任形态的,不是像大家想象的只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说“民不告官不究”,但是此外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在行政责任的部分里面,行政机关实际上可以直接查处侵权行为,并不是以当事人告不告为前提的。”
通报中显示,此次案件由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检四部委联合督办。在“扫黄打非”的前提下打击非法出版、非法发行等,不以当事人权利人实际的主张为前提,只要违反国家的法律秩序,行政机关都可以直接查处。
“所以这个案件中,最后要去定罪的并不是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实际上要去处理的是在互联网上下载后的网络传播行为。即使没有翻译字幕,这种网络传播行为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才是关键。” 姚欢庆补充到。
“大家把关注点放在“字幕组”上面,实际上海警方打击的不是字幕组的这种翻译行为,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讲,更主要打击的是在网络上的传播的行为。这是刑法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在网络环境中的反映,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将这种网络环境下的传播行为定性为“复制发行”,构成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理解和判断未来的处罚结果了。”
嫌疑人将如何处置?将获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
案件中,上海警方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据姚欢庆分析,因人人字幕组的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涉案人员最终的处理主要会按照刑事犯罪依法处置,即会被判刑。
根据《刑法》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姚欢庆表示:“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应该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如果证据确凿的话,应该会有人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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