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了《辽宁葫芦岛辽绥渔35261船“10·18”重大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8日1时30分许,辽绥渔35261船返港途中在大连海域27-4渔区倾覆,造成8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1347万元。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船东、船长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超过核定乘员出海作业,无视气象预警信息,不执行召回指令,未及时择港避风,返航途中遭遇强风导致渔船倾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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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绥渔35261船照片
调查报告显示,涉事渔船超员且职务船员不足。事故船核定乘员9人,去年10月17日离开渔港时,报告人数8人,实际载员10人,超员1人。按照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事故船应配备二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助理管轮1名,事发时该船缺少二级轮机长和助理管轮。据查,该船去年9月1日开海以来,在大连4个渔港(八岔沟、龙王塘、柏岚子、西湖嘴)先后靠泊,均存在超员和缺少职务船员问题。
事故直接原因:
1.未按时限择港避风
2025年10月16日20时45分,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在大连市渔业安全群中发布会商纪要,要求17日14时前渤海海域所有渔船择港避风。
罗某久所在的大连相关渔港微信群当晚均及时转发了该召回指令(本人称未及时读取)。17日8时13分许,与事故船一起出海且作业区域临近的辽瓦渔25093船通过对讲机将大连市召回指令告诉了事故船。17日7点52分,绥中县海洋渔业部门通过北斗平台短报文向渔船发布了海浪预警信息。17日12时,省海洋渔业行政执法总队通过北斗平台发送短报文,再次发出召回指令,要求渤海海域14时前择港避风。
事故船和编组船在已知大风预警和大连海域召回指令的情况下,以未收到船籍港(葫芦岛绥中)召回指令为借口,未及时采取避险应对措施,继续起网作业,作业结束时(14时30分)已过了规定的应到港截止时间,错失最佳避险时机。而辽瓦渔25093船和辽瓦渔75078船于12时30分许开始返港,15时前已安全抵达西湖嘴渔港。
2.为更换渔网舍近求远
返航前,罗某久和孙某辉商量回八岔沟渔港换青虾网。17日14时30分返航时,返航点距离西湖嘴渔港13海里、方位048°,距离八岔沟渔港48海里、方位024°。返回两渔港均属于偏顶风航行,但船长选择舍近求远返回八岔沟渔港,延长了在强风强浪中航行的时间,事故发生时,事发海域极大风速为最大值。
3.返航途中遭遇强风浪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对事故船稳性进行了核算,在9-10级风海况条件下,事故船的最大复原力臂对应角及稳性衡准数均不满足要求,存在倾覆风险。大连海洋大学依据事故船的2016年稳性资料进行核算,事故船在遭遇9到10级大风天气时,将出现稳性不足问题,存在倾覆的极大可能性。天气海况超出了事故船抗风浪等级,最终导致倾覆。
处理建议:
罗某久,事故船实际经营人,未按规定履行船东安全职责;未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未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在事故船未完成修理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质量证明书》,通过2025年渔船换证检验;在已知大风预警信息情况下,未督促船长及时择港避风,指使船长舍近求远返回八岔沟渔港更换渔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孟某中,事故船登记所有人,其明知自身不参与船舶经营管理,仍接受“代持”成为登记所有人,违反船舶所有权登记相关规定,同时违反《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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