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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河南法院构建金融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
加强司法与监管协同共治
有效化解大量金融纠纷
持续筑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
助力优化金融市场生态
时值“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精选四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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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刘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刘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为其子投保某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及附加年金保险(万能型),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每年保费5000元,10年交清,保险期间终身。投保时业务员介绍称案涉保险产品在缴纳完毕10年保险费后,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也可以留在保险公司继续产生利息,并未告知说明必须到65周岁才能返还保险费。刘某连续交纳10年保险费共计50000元。2022年9月,刘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返还保费,保险公司否认有单独返还保费的说法,称保险合同载明的65周岁才可领取的祝寿金就是要返还的保费。刘某遂起诉请求撤销案涉保险合同、退还合同保费5万元等。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未如实说明情况,致使刘某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故支持刘某关于撤销案涉保险合同的诉请,某保险公司应退还刘某已支付保费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年金分红保险兼具财富投资和生活消费性质。保险公司作为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保险投资产品时,应根据其销售的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把保险责任的范围、保费计算、保险金支取条件等重点事项予以说明,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投资产品时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规范保险市场销售行为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勤勉尽责、规范展业,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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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郭某诉某资本公司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资本公司通过与一家金融公司签订的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参与期权交易活动,期间,经过中间人介绍,某资本公司通过其员工个人账户收取郭某转账90万元,并为郭某购买了6单场外期权产品。后因市场行情波动,上述期权产品全部亏损。某资本公司在收到郭某投资款后,退还了部分服务费。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等损失。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某资本公司在明知郭某作为个人投资者,并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仍代其购买场外期权产品,提供相关服务,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危害金融市场秩序,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某资本公司应返还投资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专业机构违规代理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场外期权业务具有金融高风险性,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股票股指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必须是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特定条件。个人投资者并不符合从事场外期权交易的条件。某资本公司作为参与场外期权交易的商业机构,明知相关规则却违反规定为个人提供“代理”服务,实质上规避了金融监管规定,突破了金融监管对该类产品的交易主体限制,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法院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认定合同无效,判令返还投资款,充分体现了司法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市场秩序的规范治理,服务保障了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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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谭某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谭某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认购某上市公司股票。2020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谭某以某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信息导致其投资受损为由,诉请判令赔偿其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共计348685.39元。
【处理结果】
某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在法院登记被诉案件五百余起,为有效化解矛盾,法院联合证监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工作站搭建三方联动平台,引导投资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精准核算损失、统一赔付比例,促成双方互谅互让。经多轮磋商,双方于2025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某上市公司赔偿谭某各项损失10234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金融司法为民、创新涉众型证券纠纷源头治理的典型范例,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促成双方调解,切实保障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快速挽回损失,也纾解了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助力企业盘活经营,促进互利共赢。同时,以个案为标杆,以点带面批量化解纠纷,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经验,探索出“监管协同+专业核算+实地研判+批量调解”处置路径,有效防范化解矛盾纠纷风险,为涉众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提供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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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某证券公司诉王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8日,王某向某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双方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王某在某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从某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资金、利息或融入证券、费用等。合同签订后,某证券公司依约向王某提供融资融券服务。2017年8月14日,王某逾期偿还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某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平仓,但未能实现债权。截至2024年11月26日,王某尚欠某证券公司融资款本金316705.74元、利息及罚息合计153441.02元。某证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王某向某证券公司偿付融资款本金316705.74元及利息、罚息153441.02元;2.王某向某证券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
【处理结果】
受诉法院搭建有常态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收到某证券公司提交的立案申请后,第一时间通过人民法院线上调解平台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进行调解。在该协会驻法院的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某证券公司主张的上述欠款本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时某证券公司同意减免王某应支付的利息、罚息100000元以及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王某对减免后的剩余款项分5期偿还某证券公司。法院对以上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构建出“调解+司法确认”的高效化解路径,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坚持“依法确权、柔性纾困”,在确定剩余融资本息真实数额的基础上,引导金融机构平衡债权保护与社会责任,主动用好利息罚息减免、分期还款等纾困政策,降低债务人履约压力。债务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金融机构获得及时回款,解纷成本低。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避免诉讼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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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省法院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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