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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进校园”
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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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更好地服务“十五五”开局起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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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民法典宣传月”之际
学院正式启动“民法典进校园”
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基础性法律
涵盖群众生活方方面面
更是保障广大青少年权益
的重要法治依据
与学生日常学习、校园生活、
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学习
一、民法典进校园
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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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案例分享
校园碰撞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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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和小李是某小学的在校学生。一日,小王在上课铃响时奔向操场准备上课时与准备从操场返回教学楼的小李在教学楼楼道内意外相撞,致使小李摔倒、眼镜破碎,小李额头两处及面部受伤。事发时,小王为四年级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为一年级学生,未满8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小李及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和学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安全隐患及危险具有一定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应当知道即将上课前在校园内快速奔跑是有安全隐患的,所以小王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小李作为在校一年级学生,也应具有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辨识能力,对安全隐患和危险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能力,小李自身也应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事发区域和时间段本就易发生安全事故,但学校并未安排教师或安全员维持管理秩序,学校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故最终法院认定小李、小王(及其监护人)及某小学三方的过错及责任比例分别为:20%、40%和40%。
案例来源:(2021)京0112民初30696号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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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安全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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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追逐、不猛跑,遵守校园管理规范
2.学校须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落实管理值守
3.如遇伤害事故,及时报告,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二、民法典进校园
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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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案例分享
私密照被转发?已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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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被告魏某将其拍摄的原告小林(未成年人)的两张不雅照片和一段不雅视频发给了被告小晨(未成年人)。被告小晨与原告小林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小晨将其保存的原告小林的两张不雅照片和一段不雅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被告胡某,被告胡某又将原告小林的两张不雅照片和一段不雅视频发送至了一个微信群,该微信群成员十余人。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对原告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删除手机内所有原告个人隐私照片及视频,并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被告魏某将其拍摄的原告小林的两张不雅照片和一段不雅视频发给了被告小晨。被告小晨将其保存的原告小林的两张不雅照片和一段不雅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被告胡某,被告胡某将原告小林的两张不雅照片和一段不雅视频发送至了一个十余人的微信群。三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官网(2023)赣0404民初3664号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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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保护自己也尊重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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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拍、不转、不扩散他人隐私信息
2.收到隐私内容立即删除
3.如遇侵权留存证据,告知老师家长
4.守住隐私底线,守护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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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案例分享
体罚辱骂学生,
法律坚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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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为某中学某班主任,段某系该班学生。一日,段某在上课时和其他四名同学讲小话,被班主任罗某发现后,罗某在其办公室训斥、辱骂包括段某在内的五名学生并对该五名学生扇耳光。段某被打后,右耳边红肿疼痛,无法坚持上学,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某中学赔偿。
法院认为,罗某作为中学教师,应当以正当、温和的教育方式教育学生、维护课堂纪律,对其采取体罚方式明显不当,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且罗某系某中学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对学生身体造成损害,某中学作为义务教育机构对其教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段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某中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讯(刘小青)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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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教育惩戒≠体罚,边界要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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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教育:以育人为目的、尊重人格、方式适当
2.违法红线:禁止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
3.禁止侵犯人格尊严、损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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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规范办学治校、完善校园治理
筑牢安全防线的根本遵循
能够进一步厘清校园管理权责
规范师生行为准则
妥善化解校园矛盾
为构建安全和谐
有序文明的法治校园环境
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对广大师生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既是约束言行、恪守底线的行为准则
更是守护合法权益
保障身心健康的法治屏障
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
能够引导教职工依法履职
依规育人,切实履行育人
职责与监护责任
同时帮助广大青少年明晰权利边界
严守法律底线,树立尊法
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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