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春桃映春@本人观看其新作《警告老朽们:浊流妄议文豪,法纪岂容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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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开篇对大文豪莫言歌功颂德,继而把矛头指向“深陷旧时代桎梏、执念极左遗绪之文革遗老,以丑奶奶为祸首,纠合一众老朽盘踞自媒体一隅,肆意攻讦诋毁莫言先生,谤其著作,妄议党和国家新时代文艺方针,暗煽复古逆流,妄图动摇改革开放来之不易之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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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咄咄逼人,但关键要素含糊不清,本人不得不提几个疑问:
“丑奶奶”是谁?
依作者描述“丑奶奶”是““文革遗老”“垂暮之年”。既然是“祸首”,必然是很有名气的,但本人并不知道有这么个又丑又老批判莫言的“祸首”。作者既然胸有成竹,就该正大光明指出其名号才好。
丑奶奶“如何纠合一众老朽盘踞自媒体一隅”的?
众所周知,莫言的批评者均为独立的网络用户,各自发布观点。“纠合一众老朽盘踞自媒体一隅”的措辞将独立的用户描述为“有组织的团伙”。莫非作者掌握了这个组织的内部机密?比如其组织计划或行动纲领。也请公布于众,或向平台及安全部门举报。
“复刻批斗乱象”的言论更是无限夸大。平台有严格的审核机制,不可能出现“批斗”行为的。如果有用户实施了暴力、威胁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与“串联”“聚众”等组织化特征,也请作者予以举证。
哪些言论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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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后称:一众老朽所作所为,既悖逆党和国家文艺建设大政方针,违背新时代文化繁荣之时代大势;更涉嫌触犯《刑法》侮辱、诽谤相关法条,践踏公民人格名誉权,扰乱清朗网络生态,触碰法律红线,动摇社会公序。若仍执迷不悟、恣意妄为,持续散播谬论、恶意构陷,罔顾国法纲纪,必难逃法律严惩……
《刑法》中,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情节严重(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严重影响其社会评价)。
批评莫言的者,大多是针对其作品内容、价值观进行评析,并未见有捏造、虚假事实,也就不满足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对文学作品进行评论、质疑,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只要不捏造事实、不进行人身攻击,就不构成违法。
文中将“妄议文艺方针”“暗煽复古逆流”等政治化表述,直接等同于触犯《刑法》,是对法律滥用。
以上是本人对春桃映春的质疑,最后谈谈春桃映春自身的表述法律风险:
她将批评者称为“老朽”“目不识丁、身处底层之徒”,属于公开的侮辱性言论;
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控他人“涉嫌触犯《刑法》”,可能构成诬告陷害或诽谤的反向风险。
所以提醒春桃映春,指控“丑奶奶”等左棍老朽触犯《刑法》,当心作茧自缚。
春桃映春的言论既没有对“丑奶奶”“纠合老朽”提供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明确指出哪条具体言论触犯了《刑法》,只有无凭无据的人身攻击与法律恐吓,既违背文艺批评的原则,又违背了基本的举证原则和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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