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邱延波
死亡有时候不是一个人生命的终结,而是遗产分割的开始。
人们经常在电影中会看到一种情形:一个人去世后,没有直系亲属,他的律师团队会千方百计寻找他在世的从来没联系过的拐弯抹角的旁系亲人。于是,一个看起来八竿子打不着的人,突然就继承了他的财产。
然而,在现实中,很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形:当一个无父无母、无妻无子的人去世,他的财产竟然不能由照看他的叔叔继承。
据媒体报道,南京的葛玉林父母早已离世,他没有结婚,独身一人。葛玉林的叔叔葛志平也是独身一人,两人相依为命。在葛玉林生病期间,叔叔葛志平每天陪伴他。葛玉林生前多次表示,将来要把房子留给叔叔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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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没想到,意外总是来得猝不及防。2023年,45岁的葛玉林因病情恶化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葛志平前往房产局、银行等部门询问葛玉林留下的房产和存款,被告知不是法定继承人。葛志平查询银行流水,发现葛玉林账户里的15万元被陆续转走。他急忙报案,但警方称,他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属于案件受害人,不予立案。
叔侄二人,是彼此在这世上最后的亲人。但当70多岁的葛志平将世上最亲的侄子送走后,最后连“受害人”三个字都不配拥有。
目前,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成为了葛玉林遗产的管理人。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清清楚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名单里。叔叔也不在。
葛志平和葛玉林,是旁系血亲,隔了一层。在法律眼里,他们是“外人”。哪怕侄子生前说要把房子留给叔叔,哪怕葛志平在侄子最后的日子里寸步不离。法律只认血缘,不认付出;只认证书,不认眼泪。
但是,法律并不是完全冰冷的。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葛志平与侄子长期互相扶养,完全符合“扶养较多”的法定情形,就算没有遗嘱,不能完全继承遗产,从情理和法理上来说,也应该酌情分得一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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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比葛志平继承无门更荒诞的是,葛玉林的15万存款被转走。这15万财产是谁转的?怎么转的?通过什么渠道?如果说,是民政局转走的,有没有合理的解释?是否应该给葛志平一个说法?
如果不是民政局转走的,那问题就大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不立案,谁来保护死者的财产?
法律没有赋予葛志平“受害人”身份,警方就可以合法地“不管”?可这种“合法”,合理吗?
民政局作为葛玉林遗产管理人,在不少眼中,是“政府部门”瓜分无主财产,但实际上是制度的救济,也是制度的无奈。
救济在于:终于有一个法定的“官方主体”来接手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推动继承程序。无奈在于:民政局是行政机关,不是亲属,没有情感动力,没有追赃压力,没有“为死者讨公道”的迫切性。而且,如果民政部门对死者遗产的处置不够公开透明的话,也会引来质疑。
葛志平把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也是迫不得已。只有通过法律诉讼,迫使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才能保护死者的财产安全。
葛志平的遭遇,不是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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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贝壳研究院《新独居时代报告》,截至2024年,中国独居人口规模已达1.23亿;报告预测到2030年,中国独居人口数量预计将达到1.5亿至2亿人。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在临终的时候,可能孤独一人。他们的遗产,怎么办?
像葛志平这样为亲人付出那么多,仅仅因为不是直系血亲,被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是否会让人寒心?
葛志平对侄子的付出,应该被法律看见,应该被制度回应,应该被社会尊重。
法律的温度,不只在条文的严谨,更在于它对“人”的看见。希望法律能看到葛志平对侄子的扶养,让他的付出能够得到回报。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一例小小的遗产纠纷,而是具有时代意义的案例。
因为每个人都会老,每个独居者都可能孤独终老,都可能面临“无人继承”的困境。今天是一个葛玉林,明天可能就是下一代独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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