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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2009年想买房,但他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他的朋友周先生有北京户口,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陈先生就和周先生商量,借用周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号经济适用房,周先生同意了。
两人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房子实际归陈先生所有,所有费用都由陈先生出,满五年可以上市交易后,周先生配合过户。陈先生付了全款,房子下来后就住进去了,一住就是十几年。
2019年,房子满五年了,可以上市交易了,陈先生找周先生要求过户,周先生却反悔了,说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房子应该归他所有,他愿意退还陈先生的购房款。陈先生没办法,只能起诉到法院。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并且要经过审批。
陈先生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他借用周先生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规避了国家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但考虑到陈先生已经实际居住多年,而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法院判决周先生返还陈先生购房款,并按照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赔偿陈先生的损失。
律师胜诉心得
我们站在陈先生的角度,虽然协议被认定无效,但我们还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第一,我们虽然承认协议无效,但重点强调了陈先生的实际出资和居住情况,以及周先生的不诚信行为。
第二,我们申请了房屋价值评估,要求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值赔偿损失,而不是只退还当年的购房款。如果只退当年的购房款,陈先生的损失就太大了。
第三,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按照市场价值赔偿,这实际上让陈先生获得了相当于房屋增值的利益,虽然没有拿到房子,但经济上没有吃亏。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这类政策性保障住房,千万不要借名购买,因为协议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确实要买,一定要考虑清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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