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发拉底河流域的苏美尔发现了一块古老的泥板书,可以追溯至公元前2世纪早期,上面记载着一系列王朝和国王的年表;这是现存最早的记录家庭世系与王权之间紧密联系的文献。这块苏美尔王表较为简单地记录了第一位国王的生平,他大约在公元前2600年统治苏美尔。不过,王表开始的时间远在这之前,从神明从天而降君临世界的神话,讲到第一位国王阿鲁利姆(Alulim)。王表记录了朝代中断、国王迁都,但它更多的是记录父子间的王位传承:吉尔伽美什(Gilgamesh)从父亲库鲁巴(Kuluba)手中继承王位,统治苏美尔长达126年;他的王位又由儿子乌尔·涅伽勒(Urnungal)继承,乌尔统治了30年后将王位传给了儿子乌德勒·涅伽勒(Udal-nungal)。刻在泥板上的王表保存了数千年,既是一部政治史,也是一部家谱,赋予了王权以合法的统治地位。
这些记录指明了古老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早期国家的家庭特征。大约5000年前,该地区位于地中海东部的农业聚落面积开始增大,分布也开始变稠密。世界上的第一批大城市就出现在这里,这些城市的人口达到了数十万之多,使得此前的农业中心聚落如恰塔霍裕克都显得微不足道了。许多之前由家族或者多个家庭构成的小群体经营的活动,现在都改由政治上的统治者和他们的官员——也就是最古老的国家——或者宗教权威来掌控。不过,美索不达米亚的统治者在实行统治时,仍然要依赖由氏族关系建立起来的联盟。在这些新城邦出现的过程中,家庭模式和家庭关系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美索不达米亚的古代国王还让他们的家人在重要的神庙内担任祭司,以及出任军事重镇的长官。阿卡德帝国的创立者萨尔贡一世(King Sargon)就任命他的女儿恩西杜安娜(Enkheduanna)担任女祭司,掌管几个在宗教上地位关键、在政治上具战略意义的神庙:一座是乌尔城(Ur)用于祭祀月神的神庙,一座是乌鲁克(Uruk)用于祭祀至高天神安(An)的神庙。恩西杜安娜崇拜苏美尔女神伊南娜和阿卡德女神伊师塔。她和她父亲不一样,既会说苏美尔语也会说阿卡德语,是在帝国的两大势力之间保障宗教和文化交流的关键人物。恩西杜安娜并非孤例。她是开先河之人,之后很多年里,阿卡德帝国还有一些公主被任命为早期美索不达米亚王国的女祭司。由此可见,家庭关系对早期王国的建立起着关键的作用。王室的男性成员通常负责发号施令,而他们的女儿或妻子并非只能听命于他们;她们往往也拥有非同寻常的影响力,手上握有权力,活跃于政治领域。
美索不达米亚的王室当然不能代表当时的其他家庭。恩西杜安娜既是公主,也是祭司,她父亲则是国王。在她生活的美索不达米亚诸城,她、其他王室成员及其家人,都要依赖商人、书吏、匠人、士兵、苦力和乐师等人的家庭劳动。他们的餐饮则由城外乡下的农民家庭提供。城镇社会的发展会拉大社会和经济差异,这意味着在家庭内部代际和性别之间的不平等,以及在家庭之间的社会阶级差异,会更加严重。国王任命官员和祭司,官员和祭司监视众多苦力劳动,苦力得到的回报只有一点口粮。他们修建城市赖以发展的水利设施,打造壮丽的纪念性建筑物,比如建于公元前21世纪的乌尔神塔(Ziggurat of Ur),这座塔的一部分一直保存到了今天。对苦力阶层的家庭来说,城市社群的出现并没有让生活变得更容易,就像向农耕转型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每个人的生活水平都提高了。
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统治者后来制定了律法,将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置于国家权威的管理之下。尽管王室的女眷曾扮演重要的角色,这种男女之间的权力平衡却被新制定的律法逐渐打破了,女性相对于男性开始居于弱势地位。尽管家庭关系在政治中依然非常关键,但家庭的模式发生了改变。现存最早的成文法——大约成文于公元前2000年的美索不达米亚——为男性(尤其是父亲)赋予了远高于妻子和孩子的权力。
颁布于公元前175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就包含了对家庭的诸多法条,规定了家庭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在家庭人员之间的转移事务。儿子和女儿都有权继承家庭财产,但继承权有差别。父亲过世后,儿子可以继承父亲大部分的钱财和资产,女儿则只能以嫁妆的形式在出嫁之时获得钱财。尽管女儿可以继承的财产并不如儿子那样丰厚,但出嫁后她有权力自己掌管以嫁妆形式获得的这些财产;虽然在她过世之后,这些财产就归她丈夫或儿子了,但在她生前,这些财产可以保障她的经济独立地位。该法典同时规定,家庭成员必须监护女儿在婚前保持贞洁,父亲在为子女择偶时拥有决断权。这些法律还增加了父亲控制家人和掌管财产的权力,将更多的财产置于严格控制之下,巩固了上层家庭的社会地位。
美索不达米亚这些家庭法条的特性对历史的长期发展意义重大。之后,该地区的其他社会也发展出了相似的法律和家庭关系。这些法条采用的一些家庭关系处理方法,被希腊和罗马等古代社会视为“自然方法”。父亲对儿女拥有权威、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威并不仅是家庭事务——它有法律力量的支持。由此可见,国家权威与家庭律法是共同发展的。
美索不达米亚的例子在古代文明中非常典型:政治权威及其辐射使家庭关系理所当然成了实施政治权力的合适途径和模式。美索不达米亚是有史以来最早实行国家统治的社会之一。但在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各色的社会形态。无论这些国家形式如何——王国、帝国、联邦还是共和国——国家创立者都会在家庭与统治权之间建立联系,或者至少会考虑如何通过家庭的治理模式和经验统治国家。
古代国家往往以君主王朝为主——即统治权归属于一位像国王这样的权威人物。国王通常通过继承获得统治权,之后又传位给儿子、女儿或其他亲人。将政治权威与家庭联系起来无疑使国家统治权看起来更加自然和合法;家庭权威和国家权威于是得以相互巩固和强化。除王权之外,其他的国家权力工具也依赖于家庭关系和模式。许多古代国家的建立者都将军事征服视为政治秩序与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强制的形式,如军队和警察,来控制其领土。统治者建立军队,目的是维护国内的统治并征服其邻国。
军事组织受家庭和性别关系影响,也影响着家庭和性别关系。因为军事活动基本上都是男性参与,他们将军事上的造诣看得比其他技能更重要,所以加剧了性别的不平等。古希腊和斯堪的纳维亚神话中一度提到了一些母系社会甚至纯女性的社会是拥有女性组成的军队的;零星的陪葬品也证明了,在高加索、塞西亚、南亚、南美和东非的古代社会中,女战士是真实存在的。可是,重重历史证据表明,随着社会愈加走向集权,军队建设很明显提升了男性的权力和地位。而一些持女性主义立场的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更是提出,从许多古代文明在政治、法律和军事上的特征来看,古代国家社会兴起的一个内在构成要素就是性别关系朝着对女性不利的方向重构。
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如此。例如,在埃及的政治权威和法条中,处理家庭和性别关系的方式就与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和古代其他地方不一样,甚至有些相反。以至于,公元前5世纪,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造访埃及,为当地的家庭状况惊奇不已。他在书中说:“埃及人的风俗习惯似乎颠覆了人类的常规。在这里,女人去赶集、从事贸易活动,而男人则待在家里,缝缝补补、照顾家庭。”
公元4世纪,希腊的征服者试图强行统治埃及,两种文化不同的家庭和性别秩序发生了冲突。埃及的女性可以自由活动,无须用面纱掩面;可希腊的贵妇则不允许在公共场合抛头露面,外出时被要求遮住头部。在希腊,女性始终要受一位男性监护人的监护(通常是父亲或丈夫),这位监护人对其监护的女性有很大的权力,比如她所有主要的钱财往来必须获得男性监护人的同意。但埃及的女性则可以选择遵循施行已久、在性别上更加平等的埃及法条,仍可以出现在公众场所、从事商业、自行处理财务和法律问题。例如,一则纸莎草材料上记录了一个公元前249年的法律案例:一位名叫泰-海滕的女性“以30%的利息借给了她丈夫大约273克白银,规定在三年之内还清”。
女性甚至可以对自家的男性成员发起公开诉讼。当时有一个例子:两位埃及女性起诉了一个男性亲属,指责他试图利用更偏袒男性的希腊律法,没收他们的父亲留给她们的财产。还有一个例子,一位埃及女性起诉她的父亲,理由与前一个例子相似:她的父亲想抢走她丈夫留给她的财产。
在希腊征服埃及之前,埃及女人的法律独立地位就已经存在了上千年。事实上,公元前3世纪初的记录就显示,埃及女性——无论是结婚了的还是未结婚的——均可以购买和继承财产、打理自己的事务、在法律诉讼中充当自己的代理人等。结婚后,女性一般都会搬去与丈夫家人同住,但她们仍在丈夫家庭中保持相当程度的法律和经济独立地位。
在政治权威这方面,大部分埃及统治者,也就是法老,确实都是男性,但他们获得统治权的方式是迎娶前一位法老王后的女儿。这往往导致王室的兄弟姐妹之间或堂表兄弟姐妹之间互通婚姻,因为王子需要娶一位公主来巩固其权威。尽管在埃及法老时期,女性统治者相对较少(从公元前3100年到公元前343年共产生了500多位法老,但女性法老只有4位),但早在公元前2900年,女性统治在原则上就受到了认可。像哈特谢普苏特(Hatshepsut)这样的女法老虽不同寻常,但并不违背埃及人对性别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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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谢普苏特是公元前15世纪末在位的女法老
哈特谢普苏特是一位法老的女儿,嫁给另一位法老为妻,因为法老的继承人年纪尚小,她便代为摄政,后于公元前1490年独揽大权。她以女法老的身份实施统治,继承了法老的名号。但她常身着男装,戴着象征王室权威的假胡须。有意思的是,假胡须并非哈特谢普苏特为了假扮男性统治者开创的做法,因为男法老也戴假胡须。胡须是男性的象征,但在古埃及,统治者会戴假胡须,而非把胡子留长。哈特谢普苏特从未想要掩盖她的女性身份。例如,她在铭文就声称自己是太阳神阿蒙的女儿。她及其他几位女法老的统治虽然不常见,但也表明,在古埃及,女性执掌王权并不矛盾。
即使不掌权,作为法老与王后的母亲、姐妹和女儿,古埃及女性在统治和王位继承上也能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埃及众多著名的王后中,纳芙蒂蒂王后(Queen Nefertiti)常被认为与法老阿肯那顿(Akhenaten,公元前1352―前1338年在位)不相上下。甚至有推测,在阿肯那顿统治晚期,纳芙蒂蒂曾作为摄政与他一起统治埃及。
其他国家的王室配偶往往只具备非正式的政治权力,但古埃及王朝不同,王后因为掌控着法老继承权和“大法老王后”的头衔,享有尊贵的地位。作为“神的妻子”,她们通过这一身份以母系传承的方式在男性主导的神庙中获得权威,同时也为一些王室女性成员在古埃及法老统治下的部分时期提供了一定的权力基础。脱离家庭关系的女性很大程度上并没有政治权力,但她们在古埃及王朝扮演着不同寻常、不可取代的角色——如法老王后的母亲,法老的继承只有通过她才能完成——这凸显了男性在王朝体制下的政治权威也取决于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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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小传:一部世界史》,[美]玛丽·乔·梅恩斯、[美]安·瓦尔特纳著,吴娟娟、姜昊骞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25年12月。澎湃新闻经出版方授权发布。
来源:[美]玛丽·乔·梅恩斯、[美]安·瓦尔特纳著,吴娟娟、姜昊骞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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