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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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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依法暂扣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公示
芦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依法暂扣了一批机动车、非机动,截止2026年2月5日仍有部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现特对未接受处理的车辆进行公示,自本公示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到芦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扣留车辆移送拍卖或报废,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附件:暂扣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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