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墨迹未干,公司突然宣布分红,那份本应属于他的百万元利润,却因一纸合同中的“未约定”而化为泡影。
2018年11月,甲公司股东甲与乙签订《退股协议》,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25%股权以75万元价格转让给乙。双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不久,A公司披露财务报告显示: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公司未分配利润高达71万元。
甲认为其中17.75万元应归自己所有,遂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这份本应属于原股东的利润为何“不翼而飞”?问题的核心在于:股权转让时,股东会尚未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01 一场价值百万的股权交易
A公司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成立,持股比例分别为25%、30%、45%。由于甲对公司发展前景持悲观态度,2018年11月,经协商一致,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按原值转让给乙,双方签订《退股协议》。
协议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75万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A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显示:截至转让基准日,公司未分配利润高达71万元。
甲认为,按照其原持股比例25%计算,71万元未分配利润中应有17.75万元归其所有。但当他向公司主张该笔款项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甲将A公司诉至法院,一场关于未分配利润归属的争夺战就此拉开序幕。
02 裁判结果与法律逻辑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基于三层法律逻辑:
第一,股东身份决定权利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资产收益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项权利,与股东身份不可分割。甲转让股权后便丧失了股东身份,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第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转化条件。股东会未在股权转让前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甲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处于“期待权”状态,尚未转化为具体的债权请求权。根据股权概括转让原则,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第三,协议约定缺失的后果。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未分配利润的归属,法院无法支持甲的主张。如果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未进行利润分配,那么这部分未分配利润会一并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不能另行核算。
03 法律分析的三个维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抽象权利与具体债权的本质区别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可分为两个层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前者基于股东身份产生,随股权一并转让;后者则在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后转化为债权,可与股权分离存在。
本案中,A公司股东会在股权转让前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甲的请求权仅停留在抽象层面,未能转化为具体债权。
股东主张盈余分配的三大条件
股东主张盈余分配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
一、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主张时仍为股东且记载于工商登记);
二、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弥补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
三、股东会形成了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甲在起诉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且公司未形成分配决议,因此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条款设计
股权转让时关于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核心在于协议约定。公司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可自由约定未分配利润归属原股东或受让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公司未分配利润中,对应转让股权的部分归原股东所有,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相关分配手续。”此类条款可有效避免争议。
04 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
未分配利润处理的三种路径:
第一,事前分配。若在股权转让前公司已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可请求召开股东会,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后再转让股权。具体操作包括:召开股东会通过分配方案;按方案分配红利;更新公司财务报表。
第二,折价计入。将未分配利润折算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在商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可将未来分红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内,实现分红收益的提前变现。
第三,协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归属,这是最直接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税务风险提示: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转让方应就其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相应税款。受让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考虑到这部分税款的承担问题,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受让方应委托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未分配利润等信息。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双方可就股权价格及未分配利润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王某在股权转让后才想起公司上年度利润尚未分配,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分红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未分配利润归属,且公司未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王某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已随股权一并转移,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这个真实案例再次印证:股东会未形成分配决议的未分配利润,将随股权一并转移给受让方。
在商业交易中,法律细节往往决定利益归属。一份精心设计的股权转让协议,胜过十场精心准备的法庭辩论。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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