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件虚构专利引发的赔偿规则重构
一、案件背景:一场精心设计的专利骗局
2017年,广州A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与中山B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合作代理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构造发明”并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单件服务费1000元(受理阶段)+5500元(授权阶段),专利转让后双方分成收益。
短短数月,370件“发明专利”横空出世。
异常迹象:
- 无实验室、无研发团队、无技术交底资料;
- 94件申请被莫名撤回,33件被驳回;
- B公司拖欠32万元服务费,A公司起诉追讨,双方却对专利真实性避而不谈。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双输结局与规则突破
裁判结果:
合同无效:认定双方恶意串通编造专利,违反《民法典》第154条及《专利法》第1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驳回全部诉求:A公司索要服务费、B公司反诉违约均被驳回;
移送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线索移交行政主管部门。
裁判理由:
核心焦点:以虚构发明创造为标的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逻辑链:
违反诚信原则:双方明知无真实研发,共谋编造内容(《民法典》第7条);
损害公共利益:挤占审查资源,破坏专利制度公信力(《专利法》第1条);
构成非正常申请:符合《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编造发明创造内容”情形。
三、法律分析:侵权获利替代违约损失的适用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赔偿计算,但揭示了专利合同纠纷中“侵权获利替代违约损失”的核心前提——当传统赔偿方式无法填补损失时,获利返还才有适用空间。
(一)专利侵权赔偿的三种常规路径
根据《专利法》第60条及司法解释:
权利人实际损失(如销量减少的利润损失);
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利润×数量);
专利许可费倍数(1–3倍)。
例外:若三者均无法确定,法院可在1万–100万元间酌定赔偿。
(二)违约获利返还的严苛条件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明确,违约方返还获利需满足:
“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难以根据替代交易规则确定” 。
俞强律师解析适用场景:
替代交易可行时:非违约方通过合理替代交易(如重新采购同类技术)填补损失,违约方获利无需返还;
替代交易不可行时:
例:专利技术具有唯一性(如特定算法),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替代;
此时违约方“篡夺特殊履行利益”,需返还获利。
实务难点:
如何证明“无法替代交易”?需举证市场无同类技术、许可不可行等;
赔偿数额计算:需剥离侵权获利中与非违约方技术无关的收益(如营销贡献)。
四、风险防范:企业合规三步骤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基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团队实务经验):
研发过程留痕:
保存技术交底书、实验日志、样机照片(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明确此为“铁证”);
专利质量前置审查:
申请前做“稳定性评估”,剔除与现有技术雷同的方案;
代理机构合规筛查:
拒绝承诺“包授权”“编专利”的服务商,核查其国家备案资质。
技术合同增设条款:
“若因违约方行为导致无法通过替代交易填补损失,守约方有权主张返还违约方全部获利。”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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