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标识,常常陷入 “相似即侵权” 的争议漩涡。从南北 “稻香村” 的十年讼争,到 “京津同仁堂” 的品牌之争,再到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的跨国纠纷,商标相关的权利冲突屡见不鲜。这些案例背后,核心问题始终围绕着:相似商标何时构成侵权,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共存?理清这一法律边界,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影响着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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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认定:核心看 “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的认定并非简单以 “标识近似” 为标准,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存在 “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的情形。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行为。
- 从标识本身来看,需对比文字、图形、字母等构成要素的发音、视觉、含义是否近似,是否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联想偏差。
- 从商品与服务来看,需判断二者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具有关联性,比如在化妆品与护肤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比在食品与机械上使用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 从主观意图与实际后果来看,若经营者明知他人商标具有知名度仍刻意模仿,或已出现消费者误购、市场评价混淆等实际情况,会成为侵权认定的重要依据。
商标共存的认定:以 “合法区分” 为前提
商标共存并非法律禁止的现象,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的权益平衡状态。它指两个或多个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同时使用,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能保障市场有序竞争的情形。其认定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具有合法基础,包括历史传承形成的共存、通过合同约定达成的共存,或因行政审查疏漏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既定市场格局。
- 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这是共存的核心前提。即使商标构成近似,但若双方在长期使用中已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认知,相关公众能清晰区分来源,则可允许共存。
- 履行区别义务,共存商标的使用者需采取合理措施避让,比如附加地域标识、产品类别标注等,主动降低混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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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核心界限:权利行使是否 “越界”
商标侵权与共存的本质区别,在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超出了合法权利边界,是否损害了他人权益与市场秩序。
- 侵权行为的核心是 “不正当占用”,即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获取竞争优势,或通过近似标识误导消费者,本质上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合法共存的核心是 “包容共赢”,其前提是尊重在先权利、履行区别义务,既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能保留市场竞争的多元性,符合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商标的使用历史、知名度、实际使用场景、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等因素,避免简单以 “标识近似” 判定侵权,同时也防止无正当理由的商标共存破坏市场秩序。对于企业而言,明确这一界限,既能避免无意侵权的法律风险,也能在面对相似商标争议时,通过举证自身使用的合法性、区别性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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