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欧某公司与苏州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判决正式生效。该案审理中精准穿透商标权“形式外衣”,严厉打击能源领域关键耗材恶意注册商标、仿冒乱象,从源头防范重大安全风险,以司法实践守护国家能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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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旭某达”是能源领域具有历史渊源的知名品牌。早于2004年,美国旭某达有限公司便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将“旭某达”作为企业字号及未注册商标使用;2007年以化集团收购该公司后,沿用“旭某达”的历史品牌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其是以化集团正品抗燃油产品的稳定关联认知。苏州华某公司作为以化集团授权经销商,2020年10月起将“旭某达抗燃油”设为推广关键词进行推广宣传。
欧某公司作为化工行业从业者,明知“旭某达”在能源领域的市场认知,未作合理避让,反而于2021年1月申请注册“旭某达”商标并获核准,且在经营中通过伪造报关单、抄袭宣传手册、将“旭某达”与以化集团核心标识组合使用等方式,误导客户认为其产品来源于以化集团。2024年6月,欧某公司以苏州华某公司在百度推广中使用“旭某达抗燃油”关键词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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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欧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欧某公司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旭某达”系抗燃油领域具有历史渊源的在先商业标识,苏州华某公司作为正品授权经销商,使用该标识早于欧某公司商标申请日,且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其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欧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旭某达”标识在能源领域的历史积淀与市场认知,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反而针对性注册与“旭某达”内容一致的商标;在商标获准注册后,欧某公司未真实、合法使用商标,而是通过伪造证据、抄袭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攀附以化集团商誉,试图将他人积累的市场声誉转化为自身竞争优势,其行为主观上系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系权利滥用。
综上,欧某公司的诉讼行为表面是商标维权,实质是借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外观,掩盖其恶意注册商标、仿冒正品、扰乱关键能源耗材市场的不正当目的,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典型意义
抗燃油作为核电、火电等主力能源机组汽轮机调节系统的核心耗材,其质量合规性直接关系能源设施运行安全,而能源设施稳定运行是国家能源安全的核心支撑。欧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并起诉合法经营者的行为,本质上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行扰乱关键能源耗材市场之实,若放任此类行为,可能导致劣质产品流入能源设施,引发机组运行故障,甚至触发重大安全风险。
该案的审理彰显了法院在护航国家能源安全中的职责担当:一是立足审判职能,精准识别恶意注册本质,明确“形式合法不等于行使正当”;二是坚守安全底线,将个案审理与国家能源安全深度衔接,通过打击仿冒、恶意竞争行为,从源头保障关键耗材质量可控,防范重大安全风险;三是强化价值引领,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任何权利滥用行为都将受到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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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常熟市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基层审判“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及恶意维权行为,护航关键核心领域市场秩序与质量安全,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供稿|知识产权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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