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泗县水利局原局长周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后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其决定逮捕。而周某受贿所得钱财,竟交由其弟弟周长春保管!近日一份刑事判决书公开此案。
周长春,男,1976年8月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大专文化,泗县原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
判决书披露,周长春曾因犯行贿罪,2018年1月31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2年6月21日,周长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时任泗县水利局局长周某(已判决)以合伙人名义向工程承揽人孟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同时,另一工程承揽人陈某为感谢周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予以的帮助,贿送给周某人民币10万元。
周某安排孟某、陈某分别将上述40万元交给其弟弟被告人周长春,被告人周长春明知该40万元系周某受贿款而予以保管,后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将该40万元分笔转入周某及其女儿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周长春明知40万是周某受贿所得,仍为周某代为保管,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书指出,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孟某、陈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周长春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长春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因周长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遂判决被告人周长春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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