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具体日期的纠正
曾汉周在讲张春桥的罪行时说:“……张春桥,罪行也是8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1967年,张春桥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多次宣称,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3.伙同王洪文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4.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捕、关押、伤残388人。5.1966年12月,支持蒯大富组织游行示威,煽动打倒刘少奇。6.指使策划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12人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曹荻秋、金仲华被迫害致死。7.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迫害干部138人。诬陷华东地区领导干部在长江以南搞一个地下武装,阴谋兵变。8.指示马天水、徐景贤诬陷领导干部是资产阶级民主派。”“张春桥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是适用刑法条文,一共有这么几条: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这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2条,阴谋颠覆政府,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93条,策动叛乱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1条,以反革命为目的伤人的,处无期徒刑;102条,以反革命目的,宣传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38条,诬陷迫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性质、情节和量刑标准给予处分。”
在此之前的几次会议上,对于张春桥的罪行量刑,大家都没有提出别的异议。但对于判决书(草稿)中,有关“张春桥审批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时间,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判决书(草稿)写错了,上面写张春桥审批的日期是“1967年7月”,而应该是“1967年8月20日”。同志们对此找来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上面写的也是同判决书(草稿)一样的日期。
江华问我:“你能不能确定?”
我说:“能确定。”
江华又问我:“你有材料说明吗?”
于是我将此事的来龙去脉作了汇报。
我在参加预审时曾经接触过这份材料,由于是上海的事情,所以记得很清楚。1967年7月31日,张春桥在上海向中央写了一个报告,“要求改造上海民兵”,这份报告中将民兵改称为“文攻武卫”。中央同意后,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就起草了《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张春桥看后于8月20日在报告的第一页作了眉批:“同意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还作了其他的批语。因此,1967年8月底就成立了上海市文攻武卫指挥部,王洪文充当总司令。所以说,张春桥应该是1967年8月20日批的报告,8月底成立的文攻武卫指挥部,而不是7月,7月31日是张春桥向中央写报告的日期。
那么这个日期又怎么能搞错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提到,“(四十五)1967年7月,张春桥在他审定的一份报告中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指使王洪文等在上海建立由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
1967年毛泽东提出了“文攻武卫”的口号,特别检察厅只说张春桥在审定一份报告,没有说明审定的一份什么报告,我认为他们所以不写出报告的名称,是为了回避“文攻武卫”的提法。
后来,特别法庭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有了很大突破,判决书上明确写上“张春桥审批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中,就提出所谓‘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积极建立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但是,起草判决书的同志是沿用起诉书上的日期,所以写错了。
早在1980年10月之前,我在秦城监狱“王洪文预审、起诉组”讨论起诉书时就已经提出来了。不知是由于太忙还是意见没有反映上去,结果在起诉上仍然将时间搞错了,判决书(草稿)又照着沿用,造成一错再错。1981年1月21日讨论了一天的判决书(草稿),仍没有人提出这个写错了的时间,我只好将此再次地提了出来。
当然,在整个审判和量刑中,这个时间只能算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不会影响到对张春桥的审判与量刑,但作为法庭的审判员,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个细小的事情,尽量做到准确无误,这也是应尽的责任。
江华听了之后,点头说:“有这么回事。”于是他立刻派人到我们的住地——西直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去取卷宗。
一会儿,卷宗拿回来了,江华一看,立刻说:“这个问题不提出来 ,差一点搞错了!”于是,判决书(草稿)上的这个时间立刻改为:“1967年8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