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威严与量刑的公正
对于姚文元的罪刑,曾汉周说:“……姚文元的罪,列了这么7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1967年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活动。3.1974年到1976年指使‘梁效’、‘罗思鼎’写作班子诬蔑国家领导干部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已经成为继续革命的对象。4.参与诬陷上海市领导干部曹荻秋等人。5.1967年1月至9月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搜集诬陷领导干部的材料。6.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7.1967年5月,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以上这些罪行都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是清楚的,罪行是确凿的。”“第二是适用法律条文: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2条,颠覆政府罪,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2条,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38条,诬陷迫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给予刑事处分。”
对于姚文元的量刑,与会的审判员都没有提出别的意见。
曾汉周接着讲了对王洪文的量刑。他说:“……王洪文的罪行列了5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自已控制的民兵武装。1976年9月24日,他向王秀珍说:‘要提高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是不会甘心失败的。’最后是上海武装叛乱。3.1966年12月参与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4.1967年8月,组织指挥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伤残650人。5.1976年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搜集诬陷领导干部的材料。以上这些罪行,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刑法的98条、92条、93条、101条、138条,这5条。”
对王洪文的量刑,大家认为是合乎实际和法律依据的。
其实,在此之前的有关会议上,对于王洪文的量刑问题,也是有过一些争论的。
关于康平路武斗事件,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说“在张春桥等的指使下,王洪文伙同打砸抢罪犯耿金章,组织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攻打‘工人赤卫队’……”特别法庭经过庭审后认为,此实际情况与起诉书上的有出入。事实是从1966年12月28日“工人赤卫队”总指挥王玉玺调集人员到康平路保卫市委机关开始,张春桥就对“赤卫队”恨之入骨。12月28日在张春桥指挥下,“工总司”二兵团司令耿金章包围了康平路市委机关,在双方武斗开始时,他四处寻找他们的司令王洪文,但不知道王洪文在什么地方。到武斗快要结束时王洪文才露面,指挥“工总司”镇压“赤卫队”。
由于这样的原因,一些审判员都认为康平路武斗主要是“二兵团”司令耿金章指挥的,因此判决书上不能写“王洪文伙同耿金章”。这个意见得到了大家的认同。最后,判决书上定王洪文的个人罪行,只写“1966年12月参与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
这体现我们办案人员是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搞笼而统之地定罪,一是一,二是二,绝不含糊。
关于起诉书指控王洪文于1968年,在张春桥的指使下,伙同徐景贤等人,借为中共“九大”准备材料之名,编造所谓《陈毅反动言论集》,对陈毅诬陷迫害,最后,特别法庭在合议时对此作出了对王洪文不予定罪。
1980年12月6日,对王洪文庭审后,王洪文审判组书记员杨富年对我说,有人反映有关陈毅点名批判的问题,1968年中央发过文件。我就说:“你是不是到机关机要处调出1968年的中央文件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杨富年回机关调出了中央(68)156号文件,我一看才知道是1968年张春桥回上海传达贯彻八届十二中全会决议的情况,向毛泽东主席、党中央写了报告,报告中提到“二月逆流的那几个人要不要点名,看来点名很有必要”,并在报告中点了朱德、陈毅、聂荣臻的名字。毛泽东阅后同意张春桥的报告。于是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发(68)156号文件,批发全国“参照执行”。
我和杨富年看后,遵照“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精神,凡是毛泽东主席批示或点头的问题,都不定有关被告人的罪,因此此条也不宜定王洪文的罪。
问题提出来后,中央领导同志建议特别法庭此事对王洪文不宜定罪。后经特别法庭讨论决定,虽然法庭对此事进行了庭审,但不定张春桥、王洪文等人的罪,就不写在判决书上了。还有,关于王洪文“长沙告状”一事,我再次提了出来,最后都被认定不记入王洪文个人的罪行。
曾汉周介绍对陈伯达的罪刑时说:“……陈伯达的罪行列了5条:1.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不是组织领导,和前面四个不一样。2.1967年7月,伙同江青、康生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3.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4.1966年,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口号,煽动迫害广大干部、群众。5.1967年12月,陈伯达诬陷中共冀东党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那里起作用,使冀东党冤案株连了大批干部群众。这5条罪,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文:98条,92条,102条,138条。”
第二审判庭刘继光审判员介绍了第二审判庭的情况:“……关于黄永胜,认定的罪共8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有三条,一是诬陷彭德怀同志,二是诬陷叶剑英同志,再一个是诬陷罗瑞卿同志。第二个方面,关于制造冤案,迫害干部和群众,有三条,一条诬陷总参领导干部,再就是制造广东地方党冤案,再一个就是制造以文年生为主的反革命集团冤案。第三个方面,属于‘两谋’方面的,就是向叶群密报毛主席南巡时的讲话内容,一共8条罪行。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关于吴法宪:一条是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这方面有二个事实,一个是诬陷贺龙同志,一个是诬陷罗瑞卿同志。再一条是诬陷迫害空军的干部、群众174人,其中有两人被迫害致死,一个是南京军区空军参谋长顾前,一个是空军学院的副教育长刘善本。第三条,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了,林立果以空军党办的人员为骨干,成立联合舰队。他的罪行主要认定这几条。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关于李作鹏,罪行主要有三条:一条是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诬陷贺龙,说他和叶剑英篡军反党;第二条,在海军诬陷干部群众120人;第三条,就是参加‘两谋’方面的,林彪叛逃当中,他没有阻止飞机起飞,事后还掩盖罪行,修改记录。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对邱会作的罪行,认定有两条:一个是诬陷迫害总政干部,就是在林彪砸烂总政的罪恶活动中,邱会作起了重要作用;第二条诬陷迫害总后勤部干部和群众462人,被迫害致死的8人。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对江腾蛟认定罪行主要三条:1.多次参与林立果策动武装政变和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罪行;2.积极参加林立果在上海召开的秘密会议;3.积极参加林彪、叶群、林立果准备南逃广州的反革命行动……适用刑法: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101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