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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三名男子酒后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两人受伤,最终均被法院判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包某、王某、张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李某发生口角。随后,三人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一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一人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包某主动提供关键线索,协助公安民警成功抓获同案犯两名同案犯。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包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前科情况、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判处包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其中王某、张某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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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绝非违法犯罪的“免责挡箭牌”,酒后更需理性克制,切勿冲动滋事、酿成祸端。日常生活中,邻里、陌生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应通过理性沟通、合法途径平和化解,严禁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暴力伤人。任何借酗酒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曾受过法律惩处的人员,更应常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严守法律底线、真心改过自新,切勿心存侥幸、重蹈覆辙,对于屡教不改的累犯,司法机关将坚决依法从重惩处,绝不姑息。
下一步,靖远县法院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平安、有序、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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