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一则午间发布的不准确信息,让某上市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瞬间涨停,又随着辟谣而连续跌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发布误导性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通报上述中小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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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晟通报,2021年至2025年,杭州中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495件。受“示范判决+批量化解”案件处理模式、一审管辖法院新增、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意识提升及“取消前置程序”规则落地等多重因素影响,近五年收案情况整体呈波动上升趋势。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认定,该公司构成误导性陈述,予以行政处罚。投资者苏某某诉至杭州中院,主张赔偿投资损失46万余元。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苏某某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判决该公司赔偿苏某某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合计41万余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随着技术发展,资本市场信息扩散与交易反馈的即时性不断增强,上市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官方账号等公开渠道作出的回应,都可能即时影响投资者判断并对市场定价形成影响。本案立足证券交易现实场景,依法回应盘中误导性陈述直接引发股价异动、投资者受损等新问题,突破传统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以“自然交易日”为单位界定虚假陈述实施日的惯例,首次将实施日精准界定至特定交易时段,实现了以小时级时间单位,精准区分同一交易日内不同时段对应的投资者损失。
杭州中院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旨在向资本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依法维权,并督促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依法履职、规范治理、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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