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15日电,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国都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个别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销售收入真实性、应收账款和存货涉及的相关工程项目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按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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