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防务”或“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就该公司与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金海运)原股东李露的合同纠纷案提起上述。
5月14日,天海防务发布《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该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江苏高院的立案受理短信通知【案号:(2026)苏民终 465 号】,原告的上诉请求如下: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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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天海防务发布《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就全资子公司金海运相关采购合同退款事宜,对金海运原股东李露提起诉讼,索赔金额暂计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4月1日,天海防务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12 民初 2 号】,判决驳回原告(天海防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2904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合计787904元,由原告负担。
4月14日,天海防务作为一审原告因与一审被告李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8日作出的(2025)苏 12 民初 2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江苏高院的立案受理短信通知。
天海防务强调,该公司与李露的合同纠纷案处于二审阶段,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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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诉讼源于天海防务2015年对金海运的股权收购遗留问题:2015年6月,天海防务与李露签署相关收购及盈利承诺协议,以13.55亿元对价收购其持有的金海运100%股权,李露承诺金海运2015至201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87亿元,且约定股权交割日前标的资产相关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由李露全额承担;2016年4月金海运完成股权过户,而2015至2019年金海运履行的7份设备采购合同,定价均以李露团队当年提交的报价为基础。
2024年6月26日,相关单位审价机构成立价格复核组,对上述设备采购项目进行价格复核,最终要求金海运清退相关款项2797.44万元。截至2026年3月22日,天海防务已通过金海运向相关单位实际退款1500万元。
天海防务认为,该笔退款损失系金海运股权交割日前,李露及其管理团队在项目报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所致,按照此前签署的收购协议约定,李露应就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天海防务主营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防务装备等业务。金海运是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主营船用设备制造,是天海防务防务装备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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