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长三角某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一起典型的虚假整改案例: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大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被责令改正。为尽快达标,公司表面上将5个排放口合并为两个,实际上未增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调漆房、快修车间的废气依然直排。这种“数字达标、污染依旧”的整改方式,暴露出一些企业在整改中的侥幸心理,也折射出对企业整改进行监管的重要性。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责令改正是否到位是案件结案的重要前提。一些企业出于信用修复、政策享受等考虑,把“结案”当目标,把“整改”当形式,表面改、假整改、治标不治本。虚假整改不仅是对法治权威的消解,更是对生态环境的二次伤害。对此,生态环境执法必须从“重处罚”转向“重实效”,从“查没查”升级为“改没改好”。
破解企业虚假整改难题,需从多方面发力,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后半篇文章”。优化执法文书送达制度是基础。笔者检查中发现,一些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仅包括违法事实、法律法规以及整改时限等内容,部分企业因生态环境管理能力不足等原因,收到决定书时,并不十分清楚整改的具体标准要求以及如何合法合规开展整改。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如广东省惠州市2024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文书送达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同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违法行为合规整改工作指南。合规整改工作指南需列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依据、具体整改要求、需要提交的整改材料,以及相应的工作指导部门等服务信息,帮助企业整改,既治标也治本。
出台奖惩措施,增强企业整改内在动力。笔者检查发现,不少企业认为只要罚款交了,违法行为改或不改、整改是否达到要求都无关紧要。针对这种情况,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可出台相关奖惩政策,对主动积极、合法合规进行整改的企业在处罚金额的自由裁量上予以考虑,依法依规给予免罚或从轻处罚,对虚假整改及治标不治本的整改行为,要加大检查频次或视情节给予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福建省福州市出台的“整改承诺”制度值得各地借鉴,这一制度对存在环境问题但具备整改意愿和能力的主体,不再“一罚了之”,而是签订《整改承诺书》,执法人员在承诺期内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帮扶。按期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的,依法免罚或从轻处罚。2024年以来,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签订企业《整改承诺书》60余份,企业均高质量完成整改。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跟踪检查效能。针对企业不重视整改的问题,即将正式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专门针对“工业涂装企业等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八种情形明确给予“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处罚。各地要加强普法宣传,明确告知企业拒不改正的典型表现,跟踪检查如发现类似问题,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各地还要着力提升跟踪检查效能,执法人员要清楚地知道正确的改正方式,在检查中要能精准发现问题,以防企业蒙混过关。
生态环境执法不仅要发现问题、做出处罚,更要推动问题真正解决。唯有堵住监管漏洞,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才能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实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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