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复杂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此次崔易蓬律师代理的案件,便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委托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后于2010年、2013年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主张两份协议均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XX万元及利息。委托人则认为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实为前一份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让委托人的处境变得艰难。
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捕捉到一审败诉的核心症结在于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的定性错误。他深知,要扭转局面,就必须精准把握协议性质。于是,他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仔细梳理资金流向,试图构建完整的逻辑链条。最终,他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办证、土地大幅升值)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XX万元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厘清法律关系与时效方面,崔易蓬律师也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他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这一系列的分析,为案件的逆转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虽然二审未提交新证据,但崔易蓬律师并没有放弃。他通过对一审卷宗的深度挖掘,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他强调被上诉人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不当得利。这一观点,进一步强化了委托人的立场。
经过崔易蓬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201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确属无效,一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而2013年的《协议书》系双方就前合同终止、土地回收及相关债权债务清理达成的独立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既然《协议书》有效,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支付款项后无权要求返还。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并判决返还XX万元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XX万元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遇到类似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时,首先要保存好相关的合同、资金流水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最重要的是,要准确理解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关系,避免陷入错误的认知。如果对法律问题不确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崔易蓬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处理方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让我们看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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