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提要:
2026年4月中旬,一则“5月1日起保险返佣超3万元即入刑”的消息引发关注。有人将其视为整治行业乱象的“利剑”,也有从业者担忧自己是否也触及刑事红线。
事实上,这一消息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核心变化是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
但“保险返佣3万即入刑”的表述存在片面解读,并非所有返佣行为都触及刑事红线,其适用有严格的主体与行为要件限制。
01
从6万元到3万元入刑标准迎来重大调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返佣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法》第116条和第131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返佣行为一直以来都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约束,查实后面临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甚至终身禁入行业的处罚。
换句话说,返佣的违法性并非5月1日之后才被确立,此次《解释二》调整的,是返佣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触发的刑事责任门槛。
那么,《解释二》究竟改变了什么?
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是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门槛统一调整至3万元,与公职人员的贿赂犯罪标准保持一致。
此前,根据2016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和受贿罪按照“二倍执行”的标准,入刑门槛为6万元。新规将这一门槛拉平至3万元,刑事追责的范围显著扩大。
但“保险返佣3万即入刑”的表述存在片面解读,刑事犯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多个法定构成要件,而非单一金额标准。
从主体要件来看,刑法相关条款仅适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等,普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不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
从行为性质来看,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过程中“收受或索取”财物——返佣在法律逻辑上属于反向的“给予”,但同样受到职务关联性这一前提条件的约束。
法律人士指出,银行保险渠道同样适用该新规。银行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在销售保险时收受返佣、回扣,同样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保险从业人员向其输送利益,也构成行贿犯罪,并不会因渠道不同而有所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3万元入刑标准为累计计算,并非单次金额。此外,无论现金返佣、购物卡、礼品、旅游、体检还是保费减免等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均需折算计入涉案金额。
这一累计核算规则大幅压缩了化整为零的操作空间,也让长期依赖返佣获客的从业者面临更高的合规风险。
02
哪些场景触及刑事红线?返佣链条上的真实判例
厘清保险返佣的刑事风险边界,关键在于区分不同场景下的主体身份与行为性质。从司法实践来看,保险返佣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三类场景。
第一类高风险场景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返佣。这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利用其在金融机构的职务便利,为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谋取保单销售利益,进而收受回扣,本质上是权钱交易。
例如,2022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返佣案件。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理财经理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保险公司业务经理私下约定,按销售额收取额外“手续费”,累计销售保费1900余万元,收受“手续费”共计134.57万元。
法院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考虑到他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在判决后特别指出:“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类高风险场景是向企业客户的决策人员返佣。在团体保险采购中,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为获取业务,向企业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或高管支付返佣,这类行为极易触发刑事风险。因为企业相关人员属于“单位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决定投保事宜并收受返佣,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某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在为员工采购团体意外险时,收受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给予的返佣5万元,累计金额超过3万元,新规实施后,该类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类高风险场景是与洗钱等犯罪活动相关的返佣行为。2025年初,江苏检察网披露了一起洗钱犯罪链条:多名保险业务员因协助诈骗分子通过“高返佣”保险洗白赃款,被法院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该案中,诈骗分子通过窃取企业对公账户,指示受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随后用这笔钱购买高额返佣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返还佣金给中间人,最终流向境外诈骗团伙。这类行为不仅涉及返佣,还触犯了《反洗钱法》和《刑法》相关规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03
多地监管开罚单整治违规返佣强监管倒逼市场格局重塑
即便返佣行为未触及刑事红线,其本身也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机构仍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2026年以来,大地保险、平安财险、国寿寿险等多家险企分支机构及负责人因返佣被监管出具罚单,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大地保险宁夏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罚款30万元;时任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新零售/线上渠道部总监、客户运营部/续保管理部负责人等4名核心管理人员分别被警告并罚款合计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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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固原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平安财险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被罚款18.5万元;时任副总经被警告并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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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照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国寿寿险日照市岚山区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被警告并罚款15.5万元;时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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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华财险杭州市拱墅区运河支公司、渤海财险晋城中心支公司、人保寿险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太保寿险辽源中心支公司等也相继因返佣、违规返利、佣金发放不真实等问题被罚。
除行政处罚外,保险销售环节的违规返佣、承诺合同外利益等行为,还会触发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违规销售人员需对保险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2月至3月,保险销售人员靳某为促成签约,向投保人阮某作出“购买两份保险即赠送金条”的违规承诺,阮某受该承诺吸引签订保险合同,靳某也顺利获取了该保单对应的佣金、业务奖励及津贴。投保后阮某迟迟未兑现金条承诺,后续更无法联系上靳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鉴于销售人员存在明确违规事实,保险公司与阮某解除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由此产生了经济损失。随后保险公司将靳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佣金、奖励、津贴,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该案经一审、二审,北京金融法院最终审理认定,靳某的行为既违反双方《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也触犯《保险法》禁止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规定,其违规行为与保险公司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判令靳某全额返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奖励及津贴,同时赔偿保险公司实际损失、保费与现金价值差额、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从个案打击到全链条治理,织密的监管网络正在倒逼行业运行逻辑发生深层变迁。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指出,“返佣”乱象频现的根源,在于保险行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
一方面,部分寿险公司为快速扩张销售团队,降低准入门槛,引入不具备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高额佣金机制虽在短期内推动了业务增长,却也诱发了销售人员通过返佣争抢客户,甚至出现合谋退保、骗取首期佣金的恶性行为。
另一方面,部分销售人员缺乏长期主义,为短期利益忽视自身价值,对保险销售应有的“专业化”与“职业化”认知严重不足。
在这场深刻的行业变革中,保险代理人正经历着艰难的蜕变。“报行合一”的严格执行,意味着各渠道费用投入将全面收紧,客观上将压缩“返佣”的操作空间。
对保险从业者而言,新规之下,过去依赖“高返佣” 抢单的粗放型代理人逐渐失去生存空间,而专业型、服务型代理人正迎来发展新机遇。
对消费者而言,识别和规避返佣陷阱的核心在于回归保险本质。购买保险的核心应是关注产品的保障范围、条款内容与自身需求的匹配度,而非追求短期利益。面对“送金条”“高返现”“保本付息”等诱惑,需明确这类承诺均属违法违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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