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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知识产权是企业安身立命的 “无形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实行全方位司法保护,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今天通过案例,解读民法典如何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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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被窃取 商业秘密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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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营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一套设备控制算法,列为核心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技术员陈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后,擅自使用该算法生产同类设备,导致原公司市场份额大幅下滑。原公司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陈某主张 “技术已公开,不属于秘密”。
解读
商业秘密是民营企业重要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只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该控制算法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且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合法商业秘密。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使用、披露该秘密,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作品被盗用,著作权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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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营广告设计公司为客户创作系列产品宣传海报,享有著作权。后发现另一家营销公司擅自将该系列海报用于第三方产品推广,且未署名、未支付报酬。设计公司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主张 “网上下载使用,不构成侵权”。
解读
民营企业创作的文字、美术、摄影、设计等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案中,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海报用于商业宣传,不属于合理使用,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外观设计被抄袭 专利权利不容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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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营家具厂自主设计一款休闲椅造型,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投产热销后,多家小厂未经许可仿制同款外观,低价抢占市场,导致该厂订单锐减。该厂起诉侵权方,对方以 “只是款式相似” 为由拒绝担责。
解读
外观设计专利是民营企业重要创新成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造型、细节特征上基本一致,属于相同或近似外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西安检察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灞桥检察
制作丨米漩
编辑丨李嫣
审核丨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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