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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0岁男子在出差工作结束后,
半夜点外卖吃完炸鸡,
在酒店意外猝死,
家属向公司与酒店索赔近71万元,
法院最后这样判↓↓
事件回顾:
20岁男子出差收工后在酒店猝死,
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起诉公司和酒店索赔近71万元
2025年3月,刚刚20岁出头的男子杨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舞台搭建、灯光维护等工作。2025年4月,杨某出差到云南临沧市工作,当晚10点多收工后其回到酒店,又在第二天凌晨3点多点了炸鸡和朋友一起吃,早晨6点多,酒店经营者发现杨某倒在房间门口,后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结论为“现场死亡查因(猝死?其他原因)”。随后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经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结合调查,认为杨某的死亡无他人加害迹象,其死亡可能系自身疾病导致。
事发后,杨某所在公司曾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家属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杨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杨某所在单位和事发酒店告上法庭索赔。
杨某家属诉称,杨某作为公司员工,因工作过度劳累死亡,公司对杨某的死亡有过错,此外事发酒店没有尽到必要的管护义务导致杨某发病后没有及时送医死亡,也有过错。两被告对于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至少应该承担70%的责任,提出709580.55元的索赔要求。
法院判决:
公司、酒店均无过错,
酌情认定公司给予6万元补偿
法院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从具体工作内容来看,杨某的工作是跟其他同事一起搭建舞台、调试灯光等,杨某年龄刚刚20岁出头,并无证据证明工作强度超出其身体负荷;
■ 就工作时长来看,杨某家属主张杨某所在公司工作安排存在经常熬夜加班的情况,但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天杨某及同事从19时左右开始工作到22时左右下班休息,工作时长不过3个多小时,故无法证明杨某所在公司在杨某猝死事件中,存在工作安排及提供环境等方面的过错。
此外,法院认为,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普通经营机构,要求经营者对酒店监控全天24小时实时查看,超出合理范畴。
■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直至2025年4月15日凌晨3点,杨某与其同事还在点外卖,酒店经营者巡查时杨某也无异常,此后也未发生杨某向酒店经营者求助的情况。
■ 酒店的经营者在发现杨某倒在房间门口后,就已经立即进行查看、叫人并及时拨打120,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存在不及时救助的情形,故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在酒店猝死应属意外事件,两被告对杨某的死亡并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杨某系在外派工作期间死亡,结合案涉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大小、入职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兼顾公平原则等,法院酌情认定杨某所在公司补偿杨某家属60000元,扣除此前已经支付的37696元,还应支付22304元。
同时,法院驳回杨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的猝死让人感到惋惜
大家在工作同时
一定要注意劳逸结合
那么,在上海,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普法时间:
这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年轻并不是透支健康的资本,
熬夜宵夜、作息混乱
都是职场人潜藏的健康隐患!
规律作息、科学饮食、量力工作,
是守护健康最好的方式!
综合自红星新闻、劳动报等
原标题:《20岁男子出差半夜吃炸鸡后猝死,未认定工伤,家属起诉公司和酒店,法院判了》
本文作者:新民晚报 魏丽英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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