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上周末写了一篇文章《湖南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停产整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两天很多自媒体找出了地方政府不得要求企业普遍性停产的政策法律依据,现将主要依据汇总如下: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24号):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2号):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3、《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位今日头条的网友留言:“出现这种问题,说明依法治国仍任重道远。现在有人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我们的法治还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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