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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不看到不看不行,经常看,就想说几句。
因为职业原因,几十年看惯了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情况。
大多第三者插足破坏别人家庭,一般是第三者强势,甚至打骂原配。原配生儿子的,一般能护母,原配生女儿的,大多数理解父亲。
视频中的金鹏,既是成功的企业家,又是孝心满满的孝子。
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只在视频中听到金鹏断断续续的介绍,大意是:其父孙国强也是生意人,和第三者在上海生活了十几年,孙国强和第三者在视频中也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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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强和第三者回家办订婚宴,家中长辈亲戚都来捧场,孙国强和第三者及妹妹还有孙国强的弟弟妹妹一起上门要别墅。
别墅是金鹏出钱买的,证在其母名下,但孙国强欺骗金鹏的母亲,将房子登记在孙国强名下。金鹏想出150万给孙国家买房。
孙国强想要珠宝店和别墅,把金鹏的母亲送养老院。
孙国强和金鹏的母亲,现在的婚姻状况,无从得知。只听金鹏介绍,第三者是其母亲的闺蜜。
孙国家和第三者及妹妹偕同孙国强的弟妹们,到金鹏家中和公司闹事。
金鹏用面粉、墨粉、高压水枪对付。
具体情况不清楚,就无法对症下药,我只讲一下,对付第三者的法律武器。
我国法律没有“第三者罪”,不惩罚单纯婚外情,但在财产返还、重婚、破坏军婚、侵权四类情形下的追责情况。
一、民事规定(民法典)
1. 婚姻禁止性规定
第1042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2. 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原配最常用)
第1062条:婚内财产为共同共有,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擅自赠与第三者(转账、买房、买车、奢侈品等):赠与无效,原配可起诉全额追回(含利息)。
3. 离婚与过错赔偿
第1091条: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配偶索赔(物质+精神),不能直接告第三者。
第1087条: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
4. 名誉/人格侵权
第三者辱骂、骚扰、造谣:可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严重可治安拘留。
二、刑事规定(刑法)
1. 重婚罪(第258条)
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对外称夫妻、共同生子、办婚礼)。
后果: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同居/结婚,3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其他关联罪名
转移财产涉侵占、诈骗;上门闹事可涉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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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结论
单纯婚外情:属道德范畴,法律不直接惩罚。
可追责情形:
赠与财产:起诉返还。
重婚/破坏军婚:刑事报案,可判刑。
骚扰辱骂:民事侵权+治安处罚。
离婚:向配偶索赔、多分财产 。
四、维权要点
财产追回: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凭证、房产/车辆登记。
五、如果仅提别墅的权属问题,可按下面操作。
1.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推定正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6.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7.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8.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六)、两套起诉方案
方案一:儿子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原告(儿子),房屋真实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 请求判令被告(父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税费、维修基金均由原告儿子全额独自出资,案涉房屋本意由原告出资购买,供母亲长期居住使用。
母亲在不知情、被被告父亲欺诈、隐瞒真实用途的情况下,误将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父亲名下,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与真实出资、真实权利状态严重不符。
被告父亲现与第三者恶意串通,强行要求原告及母亲搬离房屋,严重侵害原告合法物权。
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应按实际出资认定物权归属,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判令协助过户。
方案二:母亲起诉【撤销欺诈登记+排除妨害】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母亲因被欺诈而办理的、将案涉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行为;
2. 请求判令父亲及第三者立即停止骚扰、不得强行要求原告搬离案涉房屋;
3. 请求判令二被告排除妨害,不得干涉原告正常居住使用案涉房屋;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案涉房屋由儿子全额出资,专供原告(母亲)养老居住。被告父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方式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配合将房屋违规登记至其个人名下,构成民事欺诈。
现被告父亲与第三者恶意串通,无故逼迫原告及儿子搬离居住多年的房屋,强行妨害原告合法居住权益,属于无权妨害物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欺诈的登记行为可撤销,原告依法享有合法居住权,二被告无权驱赶、无权干涉居住,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七)、必备证据清单(按顺序准备,打官司必备)
1. 儿子全部购房出资凭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首付、按揭还款、税费、维修基金票据
2. 母亲被欺诈登记证据: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当时签字被哄骗的全过程记录
3. 房屋实际居住证据:水电费、物业费、燃气费缴费记录(母子多年缴费)
4. 父亲和第三者驱赶、威胁、闹事聊天记录、录音、视频、上门骚扰证据
5. 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八、关键法律结论
1. 房产登记只是推定效力,有实际全额出资+被欺诈登记证据,可以直接推翻房本登记,判归实际出资人儿子;
2. 父亲欺骗母亲签字登记,属于欺诈民事行为,依法可撤销;
3. 第三者不是产权人、无任何合法依据,无权要求母子搬离,属于侵权妨害;
4. 法院判此类案子:不唯房本、以实际出资为准,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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