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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2012年借用朋友周先生的名义买了一号房屋,两人签了借名买房协议,陈先生付了全款,一直实际居住。
2018年,周先生做生意欠了别人200万,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并且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周先生名下的一号房屋。陈先生知道后,提出了执行异议,说房子是他的,不是周先生的,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法院审查后驳回了陈先生的执行异议,陈先生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他所有,停止对房屋的执行。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先生对一号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周先生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陈先生和周先生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只是他们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对周先生的债权是合法的,他有理由相信登记在周先生名下的房产就是周先生的财产。如果允许借名买房的实际权利人排除强制执行,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鼓励更多人通过借名买房来逃避债务。
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继续执行一号房屋。
律师胜诉心得
我们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我们抓住了物权公示的原则:
第一,我们强调了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债权人有理由相信登记的内容。
第二,我们指出了借名买房的风险。如果支持了陈先生的请求,以后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可以通过和别人签借名买房协议来逃避执行,这对债权人太不公平了。
第三,我们也指出陈先生自己有过错,他明知借名买房有风险,还选择这样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个案子是借名买房最典型的风险之一:出名人欠债,房子被执行。很多人只看到借名买房的好处,却忽视了这个巨大的风险。一旦出名人欠债,房子很可能被拍卖,到时候你只能找出名人要钱,但他都已经欠债不还了,你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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