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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2010年的时候已经有两套房子了,当时北京刚出台限购政策,他不能再买第三套房。但陈先生看中了一套性价比很高的房子,不想错过这个机会,就找了自己的外甥周先生,想借用周先生的名义买这套一号房屋。
两人签了一份《房产代持协议》,约定:陈先生是一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周先生只是代持,所有购房款都由陈先生支付,房屋的使用、收益、处分都由陈先生决定,周先生不得干涉。以后政策允许或者陈先生要求过户时,周先生要无条件配合。
陈先生付了全款买了这套房子,房产证办下来后一直由陈先生保管,房子也是陈先生一家在住,物业费、水电费都是陈先生交。2016年,陈先生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卖了一套,符合购房条件了,就找周先生要求过户,没想到周先生反悔了,说房子是他自己买的,是向陈先生借的钱。陈先生一气之下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周先生主张这份协议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违反了国家政策,应该无效。
但法院认为,限购政策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陈先生现在已经符合购房条件了,不存在履行障碍。双方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陈先生也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所以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配合陈先生将一号房屋过户到陈先生名下。
律师胜诉心得
这个案子的胜诉,关键在于对限购政策性质的准确把握:
第一,我们明确区分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很多人以为规避限购的借名买房协议都是无效的,其实不是,限购政策只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我们及时固定了证据。陈先生不仅有书面的代持协议,还有完整的出资凭证、房产证原件、多年的缴费记录,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让周先生无法抵赖。
第三,我们强调了陈先生现在已经符合购房条件,合同不存在履行障碍。如果陈先生现在仍然不符合购房条件,法院可能不会判决强制过户,但会确认合同效力,让周先生赔偿损失。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为了规避限购而借名买房确实有风险,但不是必然无效。但还是建议大家尽量不要这样做,因为即使最后能胜诉,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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