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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持续整治旅游消费领域突出问题,贺州市有关部门聚焦景区及周边经营主体,严厉打击涉旅欺骗性销售诱导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
昭平县黄姚镇某土特产店
(经营者李某友)欺骗性销售诱导案
昭平县黄姚某土特产店(经营者李某友)在经营土特产过程中,安排工作人员假扮游客、虚构交易场景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诱使游客购买商品,且多次被投诉仍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关于禁止采用虚构交易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规定。2026年4月,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昭平县黄姚镇某特产店
(经营者李某龙)欺骗性销售诱导案
昭平县黄姚镇某土特产店(经营者李某龙)在经营石斛、三七、天麻等土特产过程中,安排工作人员假扮游客、虚构交易场景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诱使真实游客购买商品,且多次被消费投诉仍未有效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关于禁止采用虚构交易、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规定。2026年4月,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昭平县该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昭平县黄姚镇某土特产店
(经营者梁某通)欺骗性销售诱导案
昭平县黄姚镇黄姚街某土特产店(经营者梁某通)在经营石斛、三七、天麻等土特产过程中,安排工作人员假扮游客、虚构交易场景开展欺骗性销售诱导,诱使游客购买商品,且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仍未有效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4月,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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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贺州市将持续深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重点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紧盯重点景区、重点时段,加大巡查检查与线索核查力度,对欺骗性销售诱导、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等行为露头就打、从严从重查处;健全信用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响应游客诉求,全力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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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万玉洁
一审:冯飞
二审:黄宗波
终审: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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